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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同意”,但法院不准离婚!

【时间回顾】2025年3月,四川资阳雁江区法院受理一起离婚诉讼。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并无异议,但就两名女儿的抚养方案与

【时间回顾】2025年3月,四川资阳雁江区法院受理一起离婚诉讼。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并无异议,但就两名女儿的抚养方案与共有财产分割差距悬殊。次女彼时正在医院接受颅内恶性肿瘤治疗,高额后续费用与全天候陪护需求成为争议焦点。法院综合审查后认为,在患病未成年人的治疗方案、资金来源、照护责任尚未落实前,若径行解除婚姻并分割财产,可能削弱救治保障,亦会给病童造成额外心理冲击,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判决不准离婚。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条文速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确有必要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可以不准离婚。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评析】离婚自由并非绝对权。当未成年子女面临重大生存危机时,司法优先考量其生命健康与心理稳定,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本案判决将“救治资金是否充足、护理方案是否明确、情感支持是否持续”作为前置议题,把婚姻关系的解除置于次要顺位,体现了对家事法社会化、伦理化属性的准确把握。

一、裁判逻辑:救治需求优于财产分割法院并未否定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而是以“暂缓解除”方式,确保夫妻财产在未成年治疗期间保持完整,防止因分割导致现金流紧张或资产变现折价。该处理方式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确立的“家庭共同体责任”相呼应,强调夫妻在子女重大疾患面前的协作义务。

二、适用边界:严格限定“确有必要”情形不准离婚条款的启动需同时满足:

未成年子女处于重病、残疾或其他重大生存风险;

父母双方对治疗方案、费用分担、照护责任未达成一致;

离婚将直接削弱救治保障或造成不可逆心理创伤。缺少任一要素,法院仍应尊重离婚自由,避免滥用裁量权。

三、程序指引:协商前置与方案配套当事人欲避免“被驳回”结果,应在起诉前提交:(1)医院出具的治疗计划与费用预算;(2)双方签字的治疗费用共管协议或信托方案;(3)详细的子女照护轮值表。上述材料既证明父母已就未成年利益作出妥善安排,也便于法院认定“无确有必要”不准离婚,从而顺畅进入离婚实体审查。

四、价值导向:伦理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统一婚姻承载的不仅是情感契约,更是抚养、教育、救治下一代的共同体功能。司法在极端情境下对离婚请求按下“暂停键”,并非回归“捆绑婚姻”,而是以法律强制力督促父母履行最高监护义务。一旦救治方案稳定、资金路径清晰,双方仍可再次起诉,法院通常即不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