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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两级法院和宜昌夷陵区F院对同一代付款事判决为什么会冲突

恩施州两级法院和宜昌夷陵区法院对同一代付款事判决为什么会起冲突了?这个里面又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了,湖北武汉市企业在下面

恩施州两级法院和宜昌夷陵区法院对同一代付款事判决为什么会起冲突了?这个里面又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了,湖北武汉市企业在下面地市州做事情,为什么就这么的难了?是地方法院保护本地的企业还是地方的法院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了?值得深思。

案件核心问题:两地法院矛盾判决致企业破产

‌一、基本事实‌2015年6月,武汉三维公司与恩施州金华坤酒店签订装修合同(404万元),并委托湖北博大家具公司生产价值83.6万元家具。按合同约定,三维公司支付5万元保证金后,剩余家具款由金华坤公司代付。

‌二、司法冲突事实‌

‌恩施州两级法院判决‌(案涉金华坤公司)

00001.

· 认定金华坤“代付家具款79万元”(含56万元转账+23万元现金),扣减三维公司工程款。

· 判决依据:仅凭三维公司开具的79万元收据,无视金华坤无法提供23万元现金支付凭证。

‌宜昌夷陵区法院判决‌(案涉博大家具公司)

· 仅认定金华坤转账56万元,判令三维公司需支付剩余23万元家具款。

· 判决依据: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

‌三、司法系统严重失职行为‌

‌证据认定违法‌

· 恩施法院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6条,将收据作为唯一付款凭证,拒查现金支付真实性。

· 湖北省检察院已就错误判决提出抗诉(明确指出“收据不能单独作为付款凭证”),但恩施中院再审仍维持原判。

00001.

‌纵容虚假诉讼与违法执行‌

· 三维公司向夷陵法院申请撤销虚假诉讼调解书时,遭违法搜查、强制冻结账户及查封经营场所,直接导致企业停业破产。

00002.

‌司法协调机制瘫痪‌

· 同一事实在两地法院得出相反结论,三维公司被迫重复支付23万元并承担70余万元诉讼成本,二十余名员工失业。

· 九年维权中,恩施中院未依《民事诉讼法》第56条启动跨域协调,放任矛盾判决损害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