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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规则:自下证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2年,到期日为下证日期顺延两年后的对应日(例:2023年5月1日下证,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续期时限:企业需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即到期前1个月)提交续期申请,逾期未续期将面临许可证失效风险。
固定有效期(部分地区适用)
有效期规则:许可证到期日为统一设定的固定时间(如每年12月31日),无论何时下证,有效期均截至该固定日期。
续期时限:企业需在到期前30日提交申请,确保许可证无缝衔接。
续期材料清单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延续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4、填写《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
哪些情况会被判定不予延续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参加境外展示展映活动;
6、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未按照《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年度社会效益评价考核;
7、信息缺失的机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