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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一名28岁女教师魏某在婚礼当日坠楼身亡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据多位小区业主向中国新闻周刊证实,12月10日上午,一名新娘从高楼坠落至一楼住户院内,事后该住户就此提出赔偿诉求。
并且,魏某家属与新郎家就责任归属问题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女方家人认为女儿已举办婚礼,按习俗应属“嫁入夫家”,相关责任应由新郎一方承担;新郎家则强调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并未成立,责任应归咎于女方家庭。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如何处理该侵权纠纷的责任认定呢?
从法律层面分析,一楼业主的索赔诉求具备明确的法律支撑。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次坠楼事件中,业主的私人院落属于合法物权范畴,坠楼行为不仅造成院落的非正常侵入,还极有可能导致墙面、地面或其他财物损毁,已然构成对业主财产权益的侵害。而坠楼事件中,即使魏某已经死亡,只要系魏某个人行为所致,业主作为无过错第三方,都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显然关于这次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主体,也法律逻辑清晰指向魏某本人。若经调查确认坠楼系其自身原因导致,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应先由其个人承担。鉴于魏某已身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该赔偿责任应在其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予以清偿,遗产范畴涵盖其个人存款、财物等。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赔偿金额,除继承人自愿承担外,其余继承人无继续清偿的法定义务。据此,一楼业主可依法向魏某的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要求在遗产范围内履行赔付责任。

甚至,如果造成“凶宅”的,业主也可以要求肇事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赔偿损失。比如:2022年6月,陈某与河南某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认购一套安置房,总金额22万余元。2023年5月,陈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并支付定金2万元。6月12日,装修工人朱某在房屋内铺设地板砖时,触碰漏电的燃气管道,不幸触电身亡。后查明,事故原因系燃气公司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将燃气管道膨胀螺丝打在高压火线上,致使整栋楼燃气管道漏电。陈某认为河南某公司、某燃气公司共同侵权将其新房变成“凶宅”,诉至法院。

后法官认为,法律上虽无“凶宅”定义,但按当地民间习俗来说,群众对“凶宅”存在抵触心理是客观事实,民间习俗对房屋交易确有影响,实质上已经导致原告产生损失。法院结合房屋实际贬值、过错程度等综合裁量,最终支持原告部分赔偿请求。
至于魏某家属与新郎家围绕“是否成婚”展开的责任推诿,实则偏离了法律层面的责任界定核心方向。事实上,此类事件的责任划分和婚姻仪式是否举办无关,关键在于两点:一是业主是否存在可量化的财产损害,二是责任主体是否明确。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条款,只要魏某的坠楼行为确实对一楼住户的院落地面设施、车辆、门窗等财物造成实质性损毁,业主的索赔诉求便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
关于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法律也已有明确界定。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和原因,其自主坠亡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理应由自身承担。
此外,若调查发现坠楼事件与房屋建筑质量缺陷(如窗台防护栏高度不达标、楼顶防护措施缺失)或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门禁管理疏漏、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业主还可将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列为共同索赔对象,要求其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因此魏某家属与新郎家以“婚否”为由互相推卸责任的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悖公序良俗。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以婚姻登记为法定要件,婚礼仪式的举办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生效。即便双方已完成婚姻登记,配偶也无需为另一方的自主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场无谓的责任拉锯战,不仅凸显出部分群体法律认知的缺失,也折射出悲剧发生后部分人急于撇清关系的冷漠心态,纯属无理取闹。
说到底,一楼业主的索赔诉求责任认定,无关“婚否”,只关“法理”有据。在法治社会中,任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者;而任何合理的赔偿诉求,也都应得到法律的正视与回应。唯有如此,才能既保障受害方的权益,也让责任方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