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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迁户,医保福利全落空?东北女子告赢镇政府:“一纸整改通知”不是监督的终点!

【前言】“我结婚没迁户口,就不是村里人了吗?”东北的寒冬里,柳如烟攥着一沓材料,第三次被村委会拒之门外。村主任一句“村规

【前言】

“我结婚没迁户口,就不是村里人了吗?”东北的寒冬里,柳如烟攥着一沓材料,第三次被村委会拒之门外。村主任一句“村规最大”,就抹掉了她三十多年的村民身份——福利不发、医保不交,连征地补偿也一分没有。

她不甘心,一路从村里告到镇里、从县法院打到省高院,整整两年,冻红了手、熬红了眼,只为一个理:出嫁女也是村集体的人!终于,法院一纸判决狠狠撕破了“村民自治”的幌子,镇政府不能再“纸上整改”,必须真刀真枪监督到底。

这不仅是一个女人的胜利,更是千千万万农村女性权益的曙光——法治,从来不是一句空话!

一、寒冬里的求助:“我是东风村人,为啥没资格领福利?”

2022年12月的东北,辽宁省某县朝阳镇的寒风裹着雪粒,刮在人脸上像小刀子。柳如烟裹紧了羽绒服,手里攥着一叠皱巴巴的材料,第三次站在东风村村委会的铁门前。铁门上“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红漆字,在雪地里显得格外刺眼。

“王主任,我再问最后一次,我户口一直在东风村,为啥2018年到现在的村民福利一分没有?城乡居民医保也不给我交?”柳如烟的声音带着颤抖,不是因为冷,是急。

村委会主任王五从值班室探出头,手里夹着烟,语气不耐烦:“如烟啊,不是我跟你磨叽,村规民约第六条写得明明白白——‘已婚女子,一年内户口迁出,持结婚证村委补贴1000元,逾期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及补贴;若婚后超过一年离婚的,不论户口是否迁出,一律不享受村民福利待遇’。你2017年结婚,户口没迁走,早超一年了,这是村民代表大会定的,不是我个人说了算。”

“可我结婚后没迁户口是有原因的!”柳如烟往前递了递材料,“我对象家在邻县农村,那边早就没地了,迁过去也是‘空挂户’,我户口留在东风村,凭啥不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去年村里分征地补偿款,每家每户都有,就我没有;今年医保缴费,村里统一代缴,唯独漏了我,我自己垫了380块,找村里报销,你们说‘没资格’——这合理吗?”

王五摆了摆手,转身要关门:“合理不合理,村规民约说了算。你要是不服,找镇政府去,别总来村委会闹。”

铁门“哐当”一声关上,柳如烟站在雪地里,手里的材料被风吹得哗哗响。她看着材料里自己的户口本——户主是父亲柳建国,她的户口页上“服务处所”还是“东风村”,“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写着“1987年出生入户”,三十多年的根,怎么就因为一张结婚证,成了“外人”?

回家的路上,父亲柳建国给她打电话,声音沙哑:“闺女,不行咱就找律师吧,我听说北京有律师专管农村权益的事,咱不能就这么认了。”

柳如烟吸了吸鼻子,擦掉眼角的泪:“爸,我找,我必须把这事弄明白,不然以后我孩子要是户口落这,不也受委屈?”

挂了父亲的电话,柳如烟立刻在网上检索北京专注农村权益纠纷的律所,很快找到嘉文律师事务所的联系方式。她拨通电话,向工作人员详细说明自己的情况——户口未迁却被剥夺村民福利、医保待遇,村委会和镇政府相互推诿,工作人员记录后为她预约了三天后的当面咨询。

二、律师介入:村规民约违法,乡镇政府有“硬责任”

2023年1月,柳如烟揣着所有材料——户口本、结婚证、村规民约复印件、医保缴费凭证、村委会拒绝证明——坐了四个小时的火车,赶到北京嘉文律师事务所。

接待她的是宋嘉文律师,这位有12年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专门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桌上还放着一本翻得卷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柳如烟刚坐下,指尖无意识地攥紧了手里的材料,声音带着难掩的疲惫却依旧坚定:“宋律师,我真的没办法了,村委会说‘村规民约最大’,镇政府说‘村民自治不能干预’,我跑了村委会无数次、找镇政府也没结果,一个农村妇女,到底该找谁维权?”

宋嘉文递过纸巾,让她慢慢说,旁边的袁诗芳律师则仔细翻看材料,时不时在笔记本上标注。等柳如烟情绪平复,宋嘉文才开口,语气沉稳:“柳女士,你先别慌,我们先看法律怎么说。”

他拿起桌上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翻到第二十七条:“你看,这条明确规定,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果违法了,‘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袁诗芳补充道:“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专门针对农村妇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你是东风村原生村民,户口未迁出,没有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村委会仅凭‘已婚未迁户满一年’就剥夺你的待遇,明显违法;而朝阳镇政府,有法定的监督职责,不是一句‘村民自治’就能推掉的。”

柳如烟眼睛亮了些:“那我现在该做什么?直接起诉村委会吗?”

“不,第一步需要先完善委托手续。”宋嘉文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我们需先与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您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我们处理您的案件后,才能正式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接下来,我们会帮您起草《调查处理申请书》,明确要求镇政府:

一、纠正东风村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二、督促村委会解除你的‘空挂户’状态;

三、清偿拖欠的村民待遇和医保费用;

四、赔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

我们会先提交这份申请,让镇政府依法履职,如果它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再结合您的意见,决定是否起诉镇政府。”

临走前,宋嘉文特意叮嘱:“材料一定要一式两份,给镇政府的时候要让他们出具‘接收回执’,这是关键证据,不能丢。如果他们不给回执,就用手机录视频,证明你提交了申请。”

柳如烟点点头,把律师的话记在笔记本上——这是她维权路上,第一次觉得“有希望”。

三、一份整改通知:镇政府说“履职了”,柳如烟说“没解决”

2023年2月15日,柳如烟按照律师的指导,带着《调查处理申请书》来到朝阳镇政府,找到镇长高赵六的办公室。

赵六看着申请书,眉头皱了皱:“柳如烟是吧?你这事儿村委会早就报过,村规民约是村民定的,我们镇政府不好干预啊。”

“赵镇长,律师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镇政府有责任纠正违法的村规民约。”柳如烟拿出手机,打开律师发的法条截图,“您看,这是法律规定,不是我胡搅蛮缠。”

赵六没看手机,挥了挥手:“行了,申请书我收下了,我们会调查,你回去等消息。”柳如烟要求出具接收凭证,赵六让工作人员在她的申请材料复印件上签注‘收到’、日期并加盖了镇政府的公章——这张凭证,柳如烟小心地夹在户口本里。

一等就是两个多月。期间柳如烟打电话问了三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都说“还在调查”。直到2023年4月20日,柳如烟收到了镇政府邮寄的《关于村规民约的限期整改通知书》,上面写着:“东风村村委会:你村《村规民约户籍管理》第六条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限你村收到本通知书10日内整改。”

柳如烟拿着通知书,赶紧给宋嘉文律师打电话:“律师,镇政府发整改通知了,是不是我的问题就能解决了?”

宋嘉文没立刻肯定:“你先去村委会问问,他们有没有整改的打算。如果村委会不整改,镇政府有没有后续措施——比如约谈村主任、监督整改过程?‘发通知’只是第一步,关键是‘整改到位’。”

柳如烟第二天就去了村委会,王五说:“收到通知了,但村规民约要改得开村民代表大会,现在大家都忙着春耕,没空开。再说,就算开了,大家不同意改,我也没办法。”

柳如烟又去找镇政府,赵六说:“我们已经发了整改通知,尽到责任了。村委会不改,是村民自治的事,我们不能强迫,不然就是违法。”

“可我的权益还没恢复啊!”柳如烟急了,“医保没补,补偿款没给,镇政府不能就发个通知就算了吧?”

赵六不耐烦了:“你这姑娘怎么这么轴?我们镇政府管着十几个村,不可能盯着你这一件事。你要是不满意,就去法院告吧。”

从镇政府出来,柳如烟拿着那份“整改通知”,心里凉了半截——原来镇政府的“履职”,只是一张纸。她第一时间给宋嘉文律师打了电话,声音低落:“律师,他们不管了,说让我去告,现在该怎么办?”宋嘉文先安抚她的情绪,随后结合案件情况分析:“镇政府这种‘形式履职’不符合法律要求,从法律层面看,我们可以起诉朝阳镇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由法院判定它是否尽到责任。不过最终是否起诉,需要您自主决定,我们会把起诉的利弊、流程都跟您说清楚,供您参考。”柳如烟沉默片刻,想起这半年来的奔波和被剥夺的权益,坚定地说:“律师,我信您的专业判断,决定起诉。”

四、一、二审败诉:“村民自治”成了“挡箭牌”?

2023年5月,柳如烟以“朝阳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辽宁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朝阳镇政府,第三人是东风村村委会。

一审开庭那天,法庭里坐满了东风村的村民,大多是来给村委会“撑场子”的。王五坐在第三人席上,手里拿着村规民约,底气很足。

庭审中,朝阳镇政府的代理人孙七提交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和送达回执,辩称:“我方收到柳如烟的申请后,及时调查,认定东风村规民约违法,下发了整改通知,已经履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职责。村委会不整改,是村民自治范畴,我方无权干预。”

王五接着说:“村规民约是2016年村民代表大会定的,当时全村56名代表,48人同意,程序合法。柳如烟已婚未迁户,不符合享受待遇的条件,这是集体决定,不是村委会故意针对她。”

宋嘉文律师当庭反驳:“首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责令改正’,不是‘发通知’这么简单。法律赋予镇政府监督职责,是为了确保违法的村规民约被纠正,村民权益得到保护。如果镇政府只发通知不跟进,违法条款一直有效,监督职责就成了‘空话’。”

他拿出柳如烟多次向镇政府催促的通话记录:“柳如烟三次打电话要求镇政府督促整改,镇政府均以‘村民自治’为由拒绝,这不是‘履职’,是‘敷衍’。其次,东风村的村规民约第六条,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剥夺了已婚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就算程序合法,内容违法也无效。”

但一审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2023年9月,辽宁省某县法院作出判决:“朝阳镇政府已下发整改通知,履行了法定职责;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镇政府不得干预村民自治。驳回柳如烟的诉讼请求。”

柳如烟不服,于2023年10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中,宋嘉文律师补充了新证据——其他地区类似案例的判决,证明乡镇政府不仅要“责令整改”,还要“确保整改落实”。但二审法院认为:“村规民约的修改需由村民会议决定,镇政府无权干预;柳如烟要求镇政府直接责令村委会补发待遇、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2024年1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二审判决书的那天,柳如烟坐在律师事务所的会客区,手指反复摩挲着判决书上的文字,沉默了很久。她抬起头时,眼底带着红血丝,却依旧挺直了脊背:“宋律师,难道就这么算了吗?我还能继续维权吗?”

宋嘉文递给她一杯热水,语气坚定:“不是法律不管,是个别法院对‘监督职责’的理解有偏差。我们可以申请再审,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继续为您争取权益。”

袁诗芳律师补充道:“《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朝阳镇政府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它‘发了通知’,不能证明它‘监督到位’,这符合‘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二审法院忽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适用,也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我们会基于这些法定事由准备再审材料,尽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五、再审交锋:会议记录存疑,监督不能“走过场”

2024年2月,柳如烟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经过数月的焦急等待,2024年7月,辽宁高院作出裁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指令提审。”

再审开庭前,朝阳镇政府向高院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份是2023年5月东风村“阳光议事日”的会议记录,显示“参会人员表决柳如烟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另一份是2024年6月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内容是“表决柳如烟及其家人不具备成员资格”。

镇政府代理人孙七辩称:“这两份记录证明,镇政府多次督促村委会整改,村委会召开了会议,只是村民代表不同意给柳如烟资格。镇政府已经尽到了全部监督职责,无权再干预。”

王五也附和:“我们按镇政府的要求开了会,但村民代表都不同意,我总不能强迫大家签字吧?这是村民的意愿,我没办法。”

庭审中,宋嘉文律师对这两份证据提出了质疑:“首先,2023年5月的会议记录,没有参会人员的签名,只有一个‘东风村村委会’的公章,无法证明参会人员的身份和人数是否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这份记录没有参会人数、没有签名,怎么证明‘合法表决’?”

他指着记录上的字迹:“其次,记录上的‘表决结果’是打印的,不是手写的,无法排除‘事后补做’的可能。2024年6月的会议记录,虽然有几个签名,但签名的‘村民代表’中,有3人早在2023年就已经去世,怎么可能在2024年6月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这明显是伪造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镇政府提交的这些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恰恰证明其未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袁诗芳律师立刻提交了补充证据——辽宁省某县民政局出具的3名“参会代表”的死亡证明:“这3人的死亡时间均在2023年,不可能在2024年6月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这份记录的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镇政府代理人孙七一时语塞,试图辩解却又难以自圆其说。法官追问:“朝阳镇政府,你们在接收这两份会议记录时,有没有核实参会人员的身份和会议程序?”

孙七回答:“村委会提交什么,我们就收什么,没核实……”

“这就是问题所在!”宋嘉文律师立刻跟进,“镇政府的监督职责,包括对村民自治‘程序性事项’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指导的内容就包括‘会议程序合法’。镇政府连会议记录的真实性都不核实,怎么能说‘尽到了监督职责’?”

他接着说:“柳如烟的核心诉求,是恢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相关待遇。镇政府只要求村委会‘整改村规民约’,却不督促村委会对柳如烟的资格作出合法认定,这是‘选择性履职’。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镇政府有义务协调处理柳如烟的权益纠纷,而不是让她‘自己找村委会’。”

六、终审判决:镇政府需“真整改”,出嫁女权益获支持

2024年12月1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审判长王云阁当庭宣读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不仅包括‘下发整改通知’,还包括‘督促整改落实’。朝阳镇政府仅于2023年4月下发整改通知,未采取约谈、检查、协调等措施确保整改到位,直至本案诉讼,东风村违法的村规民约条款仍在运行,柳如烟的权益未得到保护,属于‘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

“关于柳如烟要求镇政府协调处理权益纠纷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镇政府有义务对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纠纷进行协调,原审判决认定该诉求‘无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7行终***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辽宁省某县人民法院(2023)辽0783行初***号行政判决;

三、责令朝阳镇政府继续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督促东风村村委会落实《关于村规民约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协调处理柳如烟与村委会之间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引起的纠纷事项;

四、驳回柳如烟要求镇政府直接撤销村委会决议的诉讼请求。”

判决宣读完毕,柳如烟激动得站起来,眼泪止不住地流。她看着宋嘉文律师,用力点了点头——两年的维权路,终于有了结果。

走出高院大门,柳如烟给父亲打了电话:“爸,胜诉了!法院让镇政府督促村委会整改,我的权益能恢复了!”电话那头,柳建国的声音也带着哽咽:“好,好,咱没白等……”

朝阳镇政府的代理人孙七走出法院时,神色凝重。宋嘉文律师上前跟他说:“孙律师,不是镇政府不能‘管’,是要‘依法管’。村民自治不是‘法外之地’,镇政府的监督职责也不是‘走过场’,只有把监督落到实处,才能真正保护村民的权益。”

孙七点了点头,没说话,但眼神里多了几分认同。

七、尾声:不止是柳如烟的胜利,更是监督职责的“归位”

2024年8月,在辽宁高院的监督下,朝阳镇政府成立了负责此事的专项工作组,多次到东风村召开协调会,督促指导村委会依法修改村规民约。工作组不仅组织村民代表重新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对之前的会议程序进行了核查,确认2023年、2024年的两次表决因“参会人员不合法”无效。

2024年9月,东风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重新表决修改村规民约,删除了第六条中歧视已婚妇女的内容,并通过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明确“户口在本村、未自愿放弃权益的村民,不论婚姻状况,均具备成员资格”。

在镇工作组的督促下,次月,王五主动找到柳如烟,递上了《成员资格确认书》和拖欠的5年村民待遇款、医保报销款:“如烟,之前是村委会不对,没学好法律,让你受委屈了。以后你的权益,村里一定保障。”

柳如烟接过材料,心里百感交集。她给宋嘉文律师发了条微信:“宋律师,谢谢你们,我的事解决了。现在村里还有几个跟我一样的出嫁女,我把律师的联系方式给了她们,她们也想维权。”

宋嘉文回复:“这就是你的胜利的意义——不仅为自己讨回公道,还能帮到更多人。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需要每个人的坚持,也需要乡镇政府真正履行监督职责。”

这场维权案,不止是柳如烟一个人的胜利。它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个别地方“村民自治”被滥用、乡镇政府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也明确了一个法律原则:村民自治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乡镇政府的监督职责不能“走过场”——只有行政权力不缺位、不越位,才能让农村的“自治”真正走向“依法自治”,让每一位村民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护。

【风险提示】

本故事基于真实行政诉讼案例改编,人物姓名、地名均做文学化处理,核心法律事实与裁判逻辑保持一致,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侵时,应第一时间固化证据:包括村规民约复印件、村委会拒绝证明、通话录音、聊天记录、户口簿、结婚证等,避免证据灭失。

向乡镇政府申请履职时,务必要求出具书面接收回执(需盖章签字);若政府拒绝出具,可通过录像、拍照等方式留存提交证据的记录,避免后续无法证明“已提出申请”。

乡镇政府以“村民自治”为由拒绝监督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据理力争,明确其“监督≠干预”,“责令整改≠发通知”,要求其出具书面的监督方案与进度表。

诉讼中需注意举证期限:行政诉讼中,被告(政府)需对“已履行法定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村民)需对“已提出申请”“权益受侵”承担举证责任,务必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纳。

不服生效判决时,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交《再审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供能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法定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避免错过再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