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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新峰律师:如何正确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发包人对挂靠、转包等行为的明知或认

实际施工人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及发包人对挂靠、转包等行为的明知或认可。若仅凭现场管理行为或部分结算文件,而缺乏投资、组织施工等核心证据,法院将不予支持其诉求。

一、裁判要旨

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可突破: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必须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除非能证明发包人对挂靠或转包行为明知且认可。

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严格: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需结合投资、组织施工、材料采购、工资支付等核心要素,仅凭现场管理或签字结算不足以认定。

发包人责任有限: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合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挂靠或多层转包情形不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65条(合同相对性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条件与证据要求)

二、案情概要

基本事实:赵某主张其挂靠山西某丙公司,实际承揽天津某公司精煤料场改造项目中的12个筒仓工程,要求武汉某甲公司、湖北某乙公司及发包人天津某公司支付工程款919万元及利息。

合同关系链:

总承包合同:天津某公司发包给某集团,后变更为武汉某甲公司承接。

专业分包:武汉某甲公司分包给湖北某乙公司。

劳务分包:湖北某乙公司与山西某丙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赵某为现场负责人。

争议焦点:

赵某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三、法院裁判要点

合同主体认定:

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赵某仅为现场负责人,其行为不构成实际施工人身份。

某丙公司曾就同一工程起诉被驳回,赵某另行起诉属规避仲裁程序。

实际施工人证据不足:

赵某未提供挂靠协议、施工班组合同、材料采购凭证等核心证据。

农民工工资由总包方直接发放,无法证明其独立组织施工。

债务加入不成立:

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属履行总包义务,不构成债务加入。

发包人天津某公司未欠付工程款,无需承担责任。

四、实务启示(含屈新峰律师观点)

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屈新峰律师结合本案分析指出:

1. 合同签订与证据管理

书面协议至关重要:实际施工人应签订明确的挂靠或承包协议,避免仅凭口头约定主张权利。

核心证据链构建:包括投资凭证(如材料采购、工资支付记录)、施工过程文件(签证单、结算单)等,否则法院难以支持其主张。

2. 仲裁条款与诉讼策略

仲裁条款的约束力:若合同约定仲裁,实际施工人不得通过变更诉讼主体规避管辖,否则可能因程序问题被驳回。

诉讼主体选择:挂靠人或转包人需谨慎选择被告,避免因主体错误导致败诉。

3. 发包人风险防范

严格审核分包资质:发包人及总包方应核查分包方资质,避免被认定为对挂靠行为“明知”,从而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款支付管理:确保工程款支付清晰可追溯,防止被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责任”。

4. 司法趋势与行业影响

屈新峰律师强调,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严格限制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减少“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等乱象。本案的裁判思路表明,法院更倾向于保护合法合同关系,而非支持无充分证据的实际施工人诉求。

五、结语

本案再次明确,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必须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并提供完整证据链。建筑行业各方应重视合同签订规范性、证据留存完整性及法律程序合规性,以最大限度规避风险。屈新峰律师建议,施工前完善合同架构,施工中固化关键证据,争议时精准选择法律路径,方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