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生效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对另案产生不利影响,当事人是应另案举证反驳,还是直接要求撤销原判事实?人民法院最新判决明确了这一程序边界。
近日,由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媒汇平台负责人屈新峰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经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生效裁判的主文内容,不包括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为统一此类案件的审理标准提供了重要指导。
屈新峰律师
01 案件背景:事实认定引发另案救济难题
案件当事人王某(化名)因一起生效再审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对其另案诉讼产生不利影响。王某认为,该事实认定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且原审诉讼过程中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能参与诉讼,故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该生效判决中的相关事实认定部分。
02 争议焦点:事实认定能否成为撤销对象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救济范围是否包括生效裁判文书中的事实认定?
王某主张:该事实认定对其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且原审程序可能存在瑕疵,应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纠正;对方辩称:第三人撤销之诉仅针对裁判主文,王某对事实认定的异议应在另案中通过举证解决。
03 代理策略:法律+智库论证程序边界
屈新峰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针对程序法中的这一疑难问题制定了专业代理策略。
法律论证层面团队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出发,深入剖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目的和要件,主张该特殊救济程序旨在撤销生效裁判的主文或调解书中处理权利义务的结果,而非针对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
"事实认定的相对证明力与裁判主文的绝对既判力有着本质区别。"屈新峰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混淆二者的救济途径,将严重损害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专家智库支持屈新峰律师依托法媒汇平台,组织了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学者参与的专家论证会,从制度目的、法理基础、司法实践等角度进行了全面分析,为合议庭提供了权威参考。
04 法院观点:事实认定不属于撤销范围
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屈新峰律师团队的主要代理意见。
裁判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对象应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文内容,而非裁判文书中的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仅具有相对证明力,当事人可在另案中通过举证予以反驳。
本案中,王某所诉请撤销的并非原判主文,实质是对事实认定不服,这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条件,故裁定驳回其起诉。
05 典型意义:明确程序救济边界
本案判决对于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标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明确适用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仅针对生效裁判的主文内容,不包括事实认定;
纠正认识误区:否定了"事实认定不利可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错误观点;
维护裁判稳定: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损害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
06 律师建议:正确选择救济途径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屈新峰律师向法律从业者和当事人提出三点实务建议:
一是准确识别救济对象,如仅对生效裁判中的事实认定有异议,应通过在后续相关案件中积极举证、进行充分抗辩的方式寻求救济;
二是谨慎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和"生效裁判主文内容错误损害其权益"等法定条件;
三是注重另案中的举证策略: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虽具有相对证明力,但可通过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程序法的精准适用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屈新峰律师总结道,"这个判决明确了不同救济途径的边界,提醒我们要选择正确的程序武器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