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说,今天开庭有3位仲裁员。
对方律师也很少见到这样的阵仗,还现场问了句:现在劳动争议都是三名仲裁员一起审理了吗?
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大家见的最多的是独任仲裁。
一般重大的、复杂的或者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才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
可见我们的劳动仲裁案件在这里已经挂了号,被标了星。
因为员工去年已经提起过两次仲裁,经过调解,始终未达成一致。
我记得最后一次庭审,女员工的爱人推着孩子出入仲裁庭,对我说:我爱人如果丢了工作,谁养我和孩子,你养吗?
我顿时无语。
02案情其实很简单,公司经营业绩下滑,裁撤掉一个事业部,导致相关职能部门工作量也减少,因此也需要做人员优化。
员工是财务部一名女会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做了沟通,愿意正常给经济补偿,员工不同意离职。
后来部门、人力反复做了7,8次沟通,员工就是不同意公司的补偿方案,不同意离职。
公司也提供了转岗到集团财务部会计岗位的方案,也被员工拒绝。
后面公司把经济补偿提高到N+2,员工还是不同意,说不给2N不离职。
2N公司实在给不了,又没有工作安排给她,就通知她待岗,明确告知不用出勤,无任何工作安排,然后停了考勤账号。
员工结果天天早上晚上到公司门口拍照打卡,保留证据。
期间提起两次劳动仲裁,主张工资差额。
这样大概过了一年,公司这边再次争取到一个集团财务会计岗位的机会,通知她返岗。
与员工沟通转集团财务部会计岗位事宜,薪资待遇不变。办公地点与员工家庭住址距离几乎相同。
期间调岗事宜沟通了3次,员工始终拒绝。
后公司正式发调岗通知,员工仍拒绝报到。
公司发《关于限期到岗的催告通知》,员工拒绝报到。
公司发《旷工行为警告及限期到岗最后通知》,员工仍拒绝报到。
公司又做了三次沟通,告知后果。并询问员工真实意图是想要工作,还是实际想要辞退通知书。
员工坚持说想要工作。
后公司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由此引发第三次劳动争议。
员工主张待岗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合计30多万。
03这个案件走到现在,员工其实一直有一位资深律师在指导。
仲裁时,我已经见过这位律师,也查了一下,律师目前供职于北京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律所,已经执业6年。
员工正式回复的所有内容,应该都是出自这位律师之手。
在与员工的数十次谈话中,我可谓掰开了,揉碎了,包括后期可能的风险,都讲到了,但是员工似乎完全没有听进去。
大部分劳动仲裁案件,几乎都没有100%的胜诉把握。
律师也不能做出承诺。但是一旦败诉,对员工来说影响很大。
但是律师费一分不少。
对于这位律师,我确实没太想明白,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将员工置于此境地。
当时如果员工拿着十几万,踏踏实实找个离家近的工作,不应该是更好的解决方案吗?
难道是富贵险中求?
我相信员工最后拒绝薪资不变、工作内容不变的调岗,是为了尽快拿到公司的辞退通知书,好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或者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但是司法解释二正式稿中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十条,单方调岗合法性审查标准及违法后果,这不是明摆着考虑到目前劳动争议的实际情况,将调岗的合法性审查交回给了各地仲裁委和法院吗?
这个风险不应该提示劳动者吗?
当然,这只是基于我看到事实的认知和判断,可能在律师那里,是另一种版本。
这个案件仲裁刚开完庭,应该会到一审和二审,我也想看看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
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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