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杨晋华
一、案例检索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6日,李某在创利公司购买一辆吉利帝豪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帝豪LHI.X超级电混),支付车款134800元,车辆三包凭证中载明:“三包条款,汽车产品包修期:动力电池总成、驱动电机、驱动电机控制器包修8年或15万公里,整车及动力总成包修4年或10万公里,特殊零部件包修3年或6万公里,时间与里程以先到者为准;退换车的使用补偿系数及计算公式:退换车使用补偿=[(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0.5%”。质量保修服务细则,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维修,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使驱动电机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使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使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根据该车辆出售时附带的车辆《用户手册》首页敬告用户一项介绍:1.该车为混合动力车辆;2.混合动力系统是将发动机混合动力电池的两种动力源结合使用,提高了燃油经济性并减少了尾气排放。发动机还能带动驱动电机给动力电池充电。3.混合动力系统所配备的发动机可以自动启动和停止(在低负荷行驶过程中减速或车辆停止时,发动机自动停止)在组合一般运行准备就绪指示灯READY点亮时,即使发动机停止,混合动力系统也能启动车辆。但在发动机暖机、动力电池充电、动力电池温度过低或者过高时,发动机可能无法自动停止。在《用户手册》中对于车辆动力系统、启动和驾驶、维修和保养、以及技术数据进行了说明。李某在使用该车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电池无法充满、车辆动力电池有电情况下用油启动、以及在纯电行驶时发动机介入的问题。 2022年10月10日李某至创利公司维修点维修,创利公司制作的《吉利汽车维修(保养)项目预检表》记载:“里程4881公里,客户报修内容陈述:1、右后轮胎慢跑气;2、有电情况下用油启动,能否用电启动为什么;3、车机经常死机,有时黑屏但有声音;4、保养;5、洗车。车辆维保后,对故障确认及维修建议一栏未填写。”2022年10月13日李某至创利公司维修点维修,创利公司制作的《吉利汽车维修(保养)项目预检表》记载:“里程5175公里,客户报修内容陈述:1、检查车辆油启动问题(注有电情况下)。车辆维保后,故障确认及维修建议一栏填写为:客户进站检查一切正常。”2022年11月20日李某至创利公司维修点维修,创利公司制作的《吉利汽车维修(保养)项目预检表》记载:“里程7627公里,客户报修内容陈述:1、检查充电充不满;2、纯电模式下用发动机启动。车辆维保后,对故障确认及维修建议一栏未填写。”2022年12月5日李某至创利公司维修点维修,创利公司制作的《吉利汽车维修(保养)项目预检表》记载:“客户报修内容陈述:检查有电情况下油启动。车辆维保后,对故障确认及维修建议一栏未填写。”2022年12月15日李某至创利公司维修点维修,创利公司制作的《吉利汽车维修(保养)项目预检表》记载:“里程8500公里,客户报修内容陈述:检查纯电模下用发动机油启动,充电充不满(充95%)。车辆维保后,对故障确认及维修建议一栏未填写。”李某录制了视频资料显示:2023年6月5日、8日、12月19日等日期内李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车辆出现无法使用纯电行驶;在2023年11月1日、12月15日等日期内涉案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了发动机介入的情况,操作车辆控制面板,当时无法切回纯电形式模式的情况。
后李某以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出现充电无法充满,无规律出现有电或者满电的情况下使用发动机启动,行驶过程中出现自动从纯电模式切换到舒适模式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创利公司退还购车款134800元、上牌费120元、保险费4982.68元、贴膜费300元、座套费318元;合计140520.68元。
(二)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足以达到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车辆的质量问题。
(三)裁判要旨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维修,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第四十条:“用语含义,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明示的质量状况,或者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形。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致使无法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的情形。”关于涉案车辆动力蓄电池不能充满的情况,李某提供了2024年3月7日至3月11日的充电视频材料为证,法院认为动力蓄电池的充电受到充电环境、电压、充电装置的影响,不能仅凭数次未能充满电池即认定动力蓄电池存在质量问题。而即使存在动力蓄电池充电问题,也可采用更换电池组的方式进行维修,目前涉案车辆尚未达到汽车三包规定的动力蓄电池更换2次的退车条件,因此不能据此解除车辆买卖合同。
关于涉案车辆在纯电行驶过程中出现发动机自动介入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李某制作的视频显示,涉案车辆确实存在动力蓄电池尚有电量时,汽油发动机介入的情况,但从该情况发生的频率来看,并非频繁发生,车未显示车辆故障,在随车交付的《用户手册》中记明,该车辆的发动机可能会自动启停,同时告知了该车辆安装了汽油颗粒捕捉器(GPF),在汽油颗粒捕捉器收集的排放颗粒累积到一定量后,自动启动再生程序,即发动机工作,产生高温将累积的颗粒进行充分燃烧,使GPF恢复其功能。根据当前国六汽车生产的现状,在发动机排气系统中加装GPF以满足国六排放标准,是市场上的车辆普遍做法,该车辆经过工信部备案,出厂时获得产品合格证,依法可以上牌上路行驶,故涉案车辆安装汽油颗粒捕捉器(GPF)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明显造成车辆的油耗猛增、换挡异常、启停失效等问题,不属于汽车三包规定的“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
关于涉案存在油启动的问题,法院认为,在随车交付的《用户手册》中记明,该车辆的发动机可以自动启停,混合动力车启动时,发动机不一定启动。对于在车辆启动时是否必须用电启动还是用发动机启动,并无明确的约定,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启动,均不能认为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至本案判决前,涉案车辆已经行驶使用近两年,行驶六万余公里,根据李某制作的视频中显示,车辆控制面板无故障灯警报、车辆的综合油耗约在2.7左右,未有明显的油耗增加的情形。以上李某提出的车辆问题,均不属于直接影响车辆使用,或者危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的情形,不能认定以上问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审法院认为,如果涉案车辆有降低李某使用感观、驾驶体验或者用车经济性的情形,李某可以另案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律师说法
当消费者基于所购买的汽车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请求法院判令生产商、销售商承担责任时,消费者行使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产品责任法律关系,此时的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件通常可将生产者及销售链条上的销售者一并列入,并可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有权根据“三包规定”选择要求被告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三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还可附加请求相应的损失赔偿。
但是,原告要求汽车生产商、经销商等主体承担汽车产品责任时,应当对以下要件进行举证:一是汽车的产品存在缺陷,二是有损害事实发生,三是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此外,《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8条规定包修期(家用汽车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及三包有效期(家用汽车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且均以先到者为准;第20条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等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免费更换该主要零部件。因此消费者在提起相应的诉讼请求时,还应注意是否符合上述的法定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