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莒南,女子半夜睡得迷迷糊糊,丈夫突然兴起,想跟她行夫妻之事。女子拒绝,丈夫勃然大怒,竟然用手揪住女子的头发,想逼她就范。结果女子强悍地用手肘捣压丈夫的颈部等位置,不慎导致丈夫死亡。之后,女子被警方带走,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移交到检察院,法院判了! (来源:潇湘晨报) 这天晚上,张丽上了一天的班,觉得十分疲惫,便早早躺在床上休息,睡得迷迷糊糊间,突然感觉有人对自己上下其手。 她惊醒一看,居然是跟自己结发24年的丈夫张军,她本来就跟张军冷战了快一年了,对他的行为,她感到十分反感。 于是,张丽一把拍掉丈夫的手说:“你想干嘛,我很累,我只想睡觉,你别碰我!” 没想到,张军竟然恼羞成怒,马上一把揪住张丽的头发,厉声喝道:“你是我老婆,你必须要履行妻子的义务!” 说完,他就打算霸王硬上弓。没想到,张丽也不是吃素的,她虽然是女性,但平时干的可都是体力活。她满心怒火,一把掀开被子,将张军推倒,然后用手肘奋力抵住他的颈部,死死压住。 张军不甘示弱,他一手推打着张丽,一手扯着她的头发,可是根本奈何不了力大无穷的张丽。 没过多久,他便无力地松开了张丽的头发,张丽认为丈夫放弃了跟她发生性关系的念头,便松开了手。 为了防止他再次对她起坏心思,她连夜跑到女儿的家中居住,直到第二天早上,她回家发现张军还没起床,走近一看,顿时吓得魂飞魄散,张军居然已经没气了。 张丽很害怕,便跑到女儿家,躲了起来。直到张军的姐姐打电话找不到弟弟,才到家里来一探究竟,这才发现,张军早已气绝身亡。 事后,姐姐为了查清张军的死亡真相,决定申请尸检,张丽的女儿知道后,跪下说:“求求你,我爸爸走了,请你给他留个全尸,让他体体面面地上路,好吗?” 张丽也表明态度,不同意尸检,她想直接为张军办理后事。 可是姐姐觉得事有蹊跷,自己的弟弟平时身体很好,现在无缘无故就没了,这事儿怎么也不对劲儿。 她态度强硬,马上报了警!经法医鉴定,张军系机械性窒息死亡,且全身多部位有表皮脱落,符合被他人捂压口鼻扼压颈部,致窒息死亡的特征。 张丽作为头号嫌疑人,很快被警方抓获。经过调查审讯,张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认为她涉嫌过失杀人罪,对她采取了强制措施,遂移交到检察院审查!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张丽声称,事发当晚,是丈夫张军想要强行跟她行房,她出于自卫,提起反抗,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她不是故意的,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理。 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可预见自己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张丽在主观上,并没有加害张军的意思,但她身为成年人,明知道压扼颈部很容易导致他人窒息,却仍然实施了该行为。 而且按正常逻辑,张军在被其压晕过去后,人的条件反射会自动松开揪其毛发的手。 但在张军松手后,仍然造成了他窒息死亡的后果,因此张丽实施侵害行为的细节,值得推敲,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 2、如何看待婚内强 奸?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夫妻间有忠实义务,虽然法律上并未明文规定性生活为夫妻间的法定义务,但隐晦表示,夫妻生活也为义务的组成部份。 一般而言,男女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按约定成俗地认为,女方则默认为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 在婚姻中,如果丈夫用“强”的手段,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一般只会认定为家暴行为,严重的将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并不适用于强 奸罪。 女性拥有性自主权,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女方明确拒绝男方的性要求,或者双方已分居或在办理离婚手续阶段,男方若想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必须要征得女方同意,否则涉嫌违法。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上并没有将“丈夫“从犯罪主体中移除,所以,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妻子与之同房的,仍然涉嫌强 奸罪。 3、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张丽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因她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张军的死亡,其实施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构成,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张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证据确凿,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一夜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虽然有忠实义务,但只有秉着互相尊重的态度,去经营婚姻,小日子才能过得红红火火!(文中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法律常识
山东莒南,女子半夜睡得迷迷糊糊,丈夫突然兴起,想跟她行夫妻之事。女子拒绝,丈夫勃
运良说是非
2024-05-20 16: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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