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8岁老人妻子和儿子相继离世,身患重病亲人不闻不问。老人临终前,主动将一套价值300万的房子,赠送给卖水果的邻居。不料,老人妹妹上蹿下跳,非说房子理应由她继承。 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我在家里昏迷2天,没人知道,是邻居刘明伟将我送去医院!我让他替我养老送终,等我百年之后,我名下所有的财产都由他继承。” 这是马大爷2017年,跟邻居刘明伟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在视频里说得一段话。 那么马大爷明明有亲人,又为什么要让邻居替自己养老送终呢? 原本,马大爷有妻有儿,可谁承想,2011年妻子因病离世。6年后,唯一的儿子也离他而去,更要命的是,儿子没结婚无儿无女。 两位至亲的相继离世,导致马大爷成了孤家寡人。彼时,已年过八旬的马大爷,身体状况越来越不好,饿了,病了,一切都只能靠自己。 隔壁邻居刘明伟时不时会来马大爷家串门,刘明伟靠摆摊卖水果为生,他经常会给马大爷送来一些水果,家里弄了什么好吃的,也会给马大爷送过来。 这天,刘明伟像往常一样来看望马大爷,发现他躺在床上昏迷不醒,立即将老人送去医院,随后,通知刘明伟的妹妹,希望她能抽空来医院照顾。然而,妹妹却说自己很忙,没空。 刘明伟又通知马大爷的外甥,对方也同样不愿意露面。无奈之下,刘明伟在医院照顾马大爷到出院。 马大爷很是感动,出院后主动提出让刘明伟夫妇替他养老送终,百年之后他名下的房子和存款都由刘明伟夫妇继承,双方还签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 后来,刘明伟夫妇搬到马大爷家中跟他共同生活,夫妻俩把马大爷当成亲生父亲一样孝顺。但凡马大爷身体只要有一点不舒服,他们就及时送医院,回家后,还会给老人按摩,洗脚。 双方相处愉快,从没有红过脸。左邻右舍都说马大爷好福气,刘明伟不是亲生儿子胜似亲生儿子。 2019年,马大爷担心自己走了以后,怕妹妹和外甥来闹事。于是,又主动将遗赠抚养协议,拿到当地公证处盖章。 2021年12月31日,马大爷去世。刘明伟办完丧事后,想将马大爷名下的房子等财物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此时,马大爷的妹妹等一些亲戚不愿意配合办过户手续。 他们对刘明伟手上的那份《遗赠抚养协议》产生质疑,认为这并不是马大爷的真实意愿,因为2017年之前,马大爷就已经被诊断为老年痴呆。 无奈之下,刘明伟将马大爷的妹妹、外甥等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刘明伟是这样说的 马大爷是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跟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协议签完之后,他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仅照顾老人的一日三餐,还在精神上对老人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爱。 因此,马大爷走后。依照协议的内容,他要求继承老人名下所有的遗产合情合理。 妹妹虽然是马大爷法定的第二序顺继承人,可她在马大爷生前,并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另外,法律明确规定,遗赠抚养协义的法力效力要大于法定继承以及遗嘱。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 2、妹妹认为,马大爷签订的这份遗赠抚养协议无效,因此,财产理应由她继承。 妹妹提出,马大爷早在2017年就已经被诊断为“老年痴呆”,那个时候他脑子不清醒,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故而他所签订的这份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144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妹妹要想证明,马大爷在签协议的时候,不是他真实的意愿表达或者是被胁迫,没有行为能力,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妹妹提供不了就要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 而这边,刘伟明所提供的这份协议,无论是字面意思,还是核心内容,均显示协议内容合法合规,签订过程也没有任何问题。 3、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刘明伟跟马大爷签订的这份遗赠抚养协议真实有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马大爷名下所有财产理应都由刘明伟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即双方都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而遗赠人则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 也就是说,好人有好报,这一切都是刘明伟应得的。 妹妹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老人在世的时候,亲人对其不闻不问,人走了,上蹿下跳想要分遗产,早日今日何必当初呢?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上海,88岁老人妻子和儿子相继离世,身患重病亲人不闻不问。老人临终前,主动将一套
运良说是非
2024-05-18 11: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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