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50岁男子约女子到快餐店吃饭。没想到,刚点完菜,他就突发心梗,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男子的妻子将女子和快餐店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20万元,法院判了! (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梅看着手上那一纸法院传票,心里百味杂陈,她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只是跟朋友去快餐店点了个菜,就惹上了官司,还被扣上了第3者的帽子,她心里感觉到无奈又气愤。 3个月前的某天,石梅中午刚下班,突然接到朋友张大林的电话,说是为了感谢她帮忙联系工作的事,想请她吃个便饭,她欣然应允许。 之后,两人一起来到一家快餐店,石梅点了2个菜,刚想把菜单递给张大林,却发现他浑身无力,捂着心口,慢慢往地上倒。 这突如其来的一幕,把石梅给吓懵了。她尖叫了一声,一个箭步冲过去,将张大林扶好,并大声喊:”老板,快来救人啊,有人晕倒了!” 快餐店的老板赶紧跑过来,马上拨打了120和110。 很快急救中心的医护人员赶到,并马上对张大林实施抢救措施,可最终还是没能将张大林从死神手里夺回来。 事后警方介入,经法医鉴定,张大林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 随后,张大林的妻子佟丽赶到,对着张大林的遗体,哭得肝肠寸断,她难以接受,早上还好好出门上班去的丈夫,竟然会突然撒手人寰。 可是面对警方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她只能伤心地接受了现实。 张大林才50多岁,是家中的顶梁柱,正值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如今他突然这么一走,家里家外的,全要靠佟丽去支撑,她深感生活的艰辛。 在悲痛过后,佟丽突然觉得,丈夫一向身体硬朗,连感冒都很少。哪怕他有隐藏的疾病,病症突然暴发,必然也是有诱因的。 丈夫突然和女子石梅吃饭,两人关系肯定不简单,丈夫可能是受了石梅的刺激,才发病而亡。 “石梅必须要为丈夫的死负责,她必须赔钱!”佟丽找到了石梅。 她开门见山地说:“你和我丈夫的事,既然人都走了,我也就不计较了,但是他是因你而死,你必须要赔钱,否则这事儿没完!” 石梅一听,气得发狂,自己跟张大林没有半点儿私情,两人约个饭,却被佟丽扣上情妇的帽子,这实在是太过分了!再说了,张大林是死于心肌梗塞,跟自己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两人因此发生了剧烈争吵,不欢而散。 佟丽回到家后,越想越气,她觉除了石梅,快餐店也有责任。 佟丽认为石梅和快餐店侵犯了张大林的生命权,应该各自承担10%的责任。 她一纸诉状,将石梅和快餐店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她20万元。 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佟丽认为,张大林是因为和石梅约会才发病的,两者有因果关系,石梅涉嫌侵犯张大林的生命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同时,《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侵权行为4要件: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 据石梅所述,她仅是跟张大林约饭,中途并没有发生任何的不愉快,而且事发时,她也只是点了个菜,而张大林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为他自身疾病所致。 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事实,不承担任何责任。 2、佟丽提出,张大林是快餐店的顾客,快餐店作为对外经营者,对顾客负有安保义务,快餐店的服务态度、环境,都与张大林的发病脱不开关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快餐店老板提供的店内监测视频显示,在事发时,快餐店只是提供了餐牌,供两人点菜,他们连菜都没有上,张大林就病发了。 且没有证据表明,快餐店的环境或者服务水平,与张大林的病情有任何关联,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做出判决前,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本案中,石梅只是和张大林一同去餐馆吃饭,事先并不知其身患疾病,且在事发后,积极履行同行的照顾、救助义务,并无证据证明,她与张大林的死亡有关。 其次,在事发时,涉事餐馆系正常营业,而且连菜都没上,张大林就病发了。餐馆发现后马上采取了救治措施,行为上并无不当。 佟丽声称,张大林的发病与石梅以及餐馆有关,但仅凭自身推测,提供不了实质性的侵权证据,法院难以采信。 张大林突发心肌梗塞,具有突发和意外的特性,他人是无法预料到的,结合法医鉴定结果,确认张大林的死亡为自身疾病所致,与他人无关!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佟丽的全部诉求,并由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一审判决书下达后,佟丽不服,提起上诉,2审维持原判!(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辽宁沈阳,50岁男子约女子到快餐店吃饭。没想到,刚点完菜,他就突发心梗,抢救无效
运良说是非
2024-05-20 13: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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