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女子发现丈夫移情别恋,还在婚内和情人生了个儿子,她不哭不闹,选择了成全。丈夫心中有愧,主动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每年支付女子10000元赔偿金,两人和平分手。谁想,前夫仅支付了第1年,便反悔了,女子为了拿到钱,只好每年起诉到法院。法官实在看不下去了,拿起法槌,一次性为女子解决了问题! (来源:、红星新闻) 李梅看着手机上那个既陌生又熟悉的电话号码,心中百感交集。 她犹豫了好一会儿,终于还是鼓起勇气,拨通了那个电话:“阿海,孩子辅导班的学费要交了,你那一万块钱什么时候给我打过来呢?” 电话那头的前夫林海,十分不耐烦地说:“我有钱还会不给你吗?每年为了这一万块钱,闹来闹去的,有意思吗?” 林海说完,直接把电话给挂断了,听着电话里的“嘟嘟“声,李梅的心情坠落到冰点,她从来没想过,自己和前夫的关系会闹到这种地步。 2018年的一天,李梅发现丈夫回家越来越晚,而且对自己和孩子都漠不关心,女人的第六感告诉她,丈夫绝对有问题。 于是,她私底下调查了一下前夫的行踪,却发现丈夫不但爱上了别的女人,还跟别人婚外生了一个儿子。 那一刻,她的世界崩塌了,自从结婚生子后,她便成了全职太太。她的世界里只有丈夫、孩子,和无穷无尽的家务,对于丈夫的背叛,她竟全然不觉。 李梅是个眼睛容不得沙子的人,她根本无法接受和别的女人共享丈夫的爱,在伤心过后,她决定和林海离婚。 很快,两人便签下了离婚协议书,李梅的贤良淑德,让林海心中万分愧疚。为了弥补李梅,林海主动在离婚协议书上写下了一个附加条款:每年年底付女方10000元。 之后,两人提面离婚,林海信守承诺,在年底给李梅转了10000元。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次年,李梅迟迟未收到林海的转账,每次她询问转款一事,林海总是各种理由,拒绝转款,他反悔了。 李梅很无奈,现实的生活压力,让她只能选择和林海对簿公堂,凭着一纸离婚协议,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以为,官司打过后,林海能每年主动转账。却没想到,之后的每一年,李梅都必须要通过打官司,才能拿到这一万元,李梅很是崩溃,可是又毫无办法,她对林海彻底绝望。 一万块钱并不多,哪怕她有一点办法,绝对不会采取这种方式去要钱,而且林海作为婚姻里的过错方,这钱她拿得理直气壮。 又是一年过去,李梅的孩子马上就要交学费,可是她钱根本不够,无奈之下,她只能硬着头皮,再次给林海打电话要钱。 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李梅苦笑了一声,她知道,如果想拿到钱,她只能再次去法院起诉,年年如此,对于法院的程序,她已经摸得门儿清了。 2024年,是她第5次向法院起诉前夫林海,向他索要10000元的赔偿金,她觉得既丢人,又充满了无奈。 当法院拿到李梅的起诉状时,对这个女人的遭遇深表同情。他们将李梅前几年起诉的案子捋了一遍,决定帮她调解,一次性解决此事。 1、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根据李梅与林海的离婚协议书所示,两人离婚的原因,为林海婚内出轨所致,且同时他还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了一个孩子,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林海作为婚姻中的过错方,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上,李梅应该得到财产上的倾斜,但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已约定好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林海婚内出轨,且与他人育有一子,符合“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李梅有权向林海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林海在离婚协议书中所述“每年支付女方10000元”,可认定为其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而林海在支付第1年后,每年拖欠赔偿金的情况,导致女方每年都要通过法院起诉才能得到赔偿的行为,是不合法理的。 为了减轻女方的讼累,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每年付”,应更改为“终身付”。 终身付的意思就是,李梅活到多少岁,林海每年就得支付她10000元,直到协议的一方去世,协议自动终止。 2、在法院的调解下,林海同意从2024年起,每年支付李梅10000元的赔偿金。而李梅也十分大度地表示,等到她70岁后,林海便不用再支付她赔偿金,她自主放弃70岁之后的索赔权利。 此事得到了圆满解决!(文中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民法典
江苏宿迁,女子发现丈夫移情别恋,还在婚内和情人生了个儿子,她不哭不闹,选择了成全
运良说是非
2024-05-17 2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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