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55岁女子,花280万给儿子买一套婚房。谁想,就在女子已装修到一半的时候,

运良说是非 2024-05-17 22:46:25

北京一55岁女子,花280万给儿子买一套婚房。谁想,就在女子已装修到一半的时候,隔壁邻居冷不丁说了句:“这房子不适合住年轻人,你赶紧退了吧!” 女子得知背后缘由,一纸诉状将原房主起诉到法院,要求全额退回购房款,以及10万装修费。 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朝阳区法院) 55岁张芯兰省吃俭用存了250万,又找亲朋好友东拼西凑将近50万,买了一套价值280万的房子准备给儿子当婚房。 可谁承想,房子装修到一半。张芯兰跟邻居闲聊时,无意中却听到一个晴天霹雳。 起初,邻居李阿姨以为张芯兰是给买她自己养老住,几次话到嘴边又咽下。当她得知张芯兰是准备给儿子当婚房,惊出一身冷汗。 李阿姨如实告知张芯兰关于这套房子的实情。 原来,几年前,这套房子意外发生火灾,男主人直接葬身火海。关键是男主人年龄也不大,这样的“凶宅”你会选择当婚房呢? 李阿姨语重心长补了一句:“我说出来也是为了你好,不想你将来后悔。” 张芯兰瞬间脑海一片空白,冷静下来后越想越气愤,买房的时候,她就反复跟房主强调,她是买来当婚房,不要凶宅。 崔梅再三保证,她的这套房子没问题。 中介究竟知不知道此事呢? 毕竟这件事是她一手操办的,谁知中介声称她自己也被崔梅给骗了。 眼下房子已经装修到一半,而且也办了过户手续,还能退货吗? 张芯兰多次联系崔梅, 要求撤销那份购房合同,希望她退回280万购房款。 崔梅却说过户手续都已经办妥,当初也是你情我愿,又不是小孩子过家家。哪有反悔的道理? 她怎么都不同意,还坚持认为自己没有错,还埋怨是张芯兰买房之前自己没有了解清楚。 无奈之下,张芯兰只能将崔梅起诉到法院,要求她撤销购房合同。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张芯兰是这样说的 买房之前,她就明确说过不要“凶宅”,她是要买婚房。签购房合同时,她还反复询问过崔梅,房子有没有发生过什么不吉利的事,她矢口否认。 若是她知道这套房子死过人,是绝对不会购买,崔梅故意隐瞒实情才导致她判断失误。因此,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所以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崔梅却辩称,房子死过人很正常,她之所以事先没说清楚,是觉得没这个必要。因为她的前夫不是被谋杀,也不是非正常死亡,而是意外身亡,这不算是凶宅。 但法官觉得,虽然凶宅不会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可却会直接影响到购买者的心情,对这样的房子有所忌讳,也是人之常情。 2、法院是这样判的 崔梅在销售这套房子的时候,有义务将实情告诉购买方,她隐瞒此事,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欺诈。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所谓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不能为达到目的,欺骗别人,在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不管是签定什么样的合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都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将实情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误导他人。一切违反诚信原则所签定的合同,当事人要求撤销法院会予以支持 。 回到本案中,崔梅为了顺利将自己的房子卖出去,隐瞒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张芯兰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3、不仅如此,张芯兰还可以要求崔梅赔偿过户费以及装修费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已判决崔梅所签的这份购买合同,存在欺诈的行为。 张芯兰在给房屋办过户手续时,还缴纳了好几种税,以及房屋产权登记的费,这些合计29000元左右。 除此之外,张芯兰装修前前后后还花了7.4万余元。 这些费用,张芯兰提供了详细的支出流水账,主张全部由崔梅来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撤销,崔梅总计返还290万给原告张芯兰。 买二手房需谨慎,多打听多核实,别操之过急给自己留下隐患。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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