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败诉!”湖北恩施,男子家中突发火灾,他为了挽救家人的生命,不顾一切冲进火场救人,自己却被严重烧伤,构成烧伤2级。出院后,他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说:”不赔!你是自残行为。”男子大怒,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来源:九派新闻) 这天,杨林拿着公司提供的保险材料,以及自己住院期间的治疗单、出入院证明等资料,来到保险公司。 他将所有资料交给了保险工作人员说:“这是我公司为我投的人身意外险,请你帮我处理理赔一事。” 工作人员微笑点头,收下资料后,开始快速审核,过了5分钟,工作人员却说:“对不起,杨先生,您的申请不符合理赔条件!” 杨林一惊,他仔细看了一下保单,上面分明写得清清楚楚,发生人身意外是可以理赔的。 杨林认为保险公司想扯皮,他当即大声说:“你是什么意思,保单上写得清清楚楚,保险人发生意外可以理赔,你们不会想赖账吧?” 工作人员赶紧解释说:“杨先生,您别激动,请听我解释!” 接着他把保单拿来,指着其中的几行黑色小字说,只见上面写着: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的,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 杨林一听,瞬间暴怒,他大声质问:“你看我像是自残吗?有人会拿这事来骗钱吗?” 没想到,工作人员竟说:“可是您是自愿冲进火场救人,而不是自身因意外陷入困境导致烧伤,这就是自残行为不符合理赔条件,我们也是按合同办事,请您理解!” 杨林很生气,可不管他好说歹说,保险公司就是一句:“不赔!” 理赔被拒,杨林失魂落魄地走在回家的路上,他心中万分绝望,不知路在何方。 2023年1月22日凌晨,他正在朋友家聚会,突然接到邻居的电话:“大林,你家里着火了,你母亲和你老婆、孩子,都还在里面,你赶紧回来啊……” 杨林赶紧往家里赶,果然看到家里一片火光冲天,虽已报了火警,但消防官兵还在来的路上。 杨林没有坐以待毙,他马上冲进了火场,奋力将家人全部救出,但他自己却浑身被烧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了二级伤残。 为了治疗,杨林的家底被掏空,作为家中的顶梁柱,他无法想象将来的日子怎么过。 好在同事告诉他,公司为每一位职工都购买了意外保险,这就意味着他可以获得理赔,他便拿着相关资料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杨林思来想去,认为保险公司的说法有猫腻,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58万元。 1、杨林认为,公司为自己买了意外险,那么他就与保险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他为了救家人而烧伤,应该归纳为意外,而不是自残,保险公司应履行理赔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对此保险公司并不认可,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杨林作为被保险人,如其本身发生意外,保险公司确实有义务进行理赔。 但在本案中,身置火场的并非杨林本人,其冲进火场救人的行为为自甘冒险,而不属于意外事件。因此保险公司没有责任为其理赔。 2、杨林提出,保险公司在推销意外保险时,并未将保险细则告知投保人。按大众认知,只要发生意外即可获得理赔,保险公司存在刻意隐瞒,合同细则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未说明,导致投保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杨林认为,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提供方,有义务向投保人详细阐述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提及,此条款无效。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作为合同提供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循公平的原则,向投保人解释清楚相关条款,而不能以规避的态度去减轻自己的责任,从而加重合同另一方的义务。 保险公司声称自己向杨林的工作单位有说明,但却无法举证,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杨林在面对家中突然起火,不顾自身安危救人,是人之常情,也是为人善良之根本,而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有违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责令保险公司在限期内,赔偿杨林58万元。 判决书下达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审维持原判!(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民法典
“保险公司败诉!”湖北恩施,男子家中突发火灾,他为了挽救家人的生命,不顾一切冲进
运良说是非
2024-05-16 14:4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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