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一女子在摊位上刮了张刮刮乐,竟刮出100万大奖,女子激动的跳起来。没成想,摊主却一把夺走她的刮刮乐,说她刮之前没付款,这奖就不能算她的。女子指责摊主,想把大奖占为己有,双方发生争执,引众多路人围观,有人帮报了警,民警介入后,摊主的回复亮了!
半岛晨报7月7日报道,一女子,在彩票摊上买彩票中了大奖,但老板却不愿意认账。
一女子在步行街闲逛,看到一刮刮乐小摊,她停下脚步,心里想碰碰运气,万一有个小惊喜呢?
她顺手拿起一张彩票,向摊主示意后,便刮开了。
其实这是本地街边常见的做法,先刮开,中了扣掉本金再兑付,没中自然补交票钱。
摊主当时也没说啥,也未加阻拦,这在女子看来,老板是默许的。
当硬币划过卡片的涂层,她的心跳,也莫名跟着加速。
她刮开涂层下隐藏的数字,一点点显露,最终与那惊人的奖项对应起来时,女子血液仿佛瞬间冲上头顶!
100万?巨大的狂喜,使得女子失声惊呼!
她从来没想到,这天大的幸运,会落在自己头上,女子拿着那张福卡,激动的在原地转圈,就差跳起来了。
然而,女子的狂喜只停留了几秒,摊主的脸色骤变,他猝不及防间,劈手夺走了已被刮开的彩票。
那可是承载着百万梦想的卡片,在手里还没捂热,就被人冷不丁地抢走,女子措不及手,一下被震住了。
这也太突然了?女子还来不及明白怎么回事,摊主就说:你刮前没付钱,这大奖不能算你的!
女子顿时气血上涌,她据理力争:你咋还上手抢了?我可以补交彩票钱,你不能看我中了大奖就变卦,你是想私吞吗?
摊主毫不退让,坚称:我没收到钱,怎么给你兑付,这是行规!
女子长这么大,第一次刮出这么一大笔奖金,她肯定不想到手的钱,被摊主抢走。
两人争吵声越来越高,夜市闲逛的人正多,迅速引来层层围观者。
人们听明白了两人争吵的原因,开始站队,大部分人偏向女子说话。
也有人认为,老板做的有道理。混乱之中,围观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很快抵达,待双方情绪稍稳,问他们到底咋回事,都说说吧。
老板抢先说:她没付钱,刮出奖不能算她的,这你们也管?
民警提出一个看似顺理成章的解决方案:让女子现在补交票钱,问题不就迎刃而解?
然而,摊主话锋一转,竟断然拒绝了。
女子眼看到手的百万巨奖就要泡汤,委屈的眼泪,在眼眶中打转。
围观群众纷纷议论,哪有老板这么办事的?要是中奖能赖账,那没中是不是也可以理直气壮不给钱?
现在街头巷尾,那些彩民,大家刮完再付,早已是常态,本金从中奖额扣除就行。
真要坚持先付后刮,老板就应该一开始拦住她,让她先付钱,在刮彩票。
眼看人家出大奖了,便心生歹念,又抢回来,这与强 盗有何差别?
这不是见利忘义,企图侵吞这飞来的横财,更何况,彩票经营者,按规定自身本不能参与兑奖,老板闹这一出,就是是欺人太甚!
但有人站队彩票老板,没给钱,彩票就应该属于老板,出彩了,应该和老板平分。不能让女的都拿走。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如何看待这件事,女子能否拿到100万奖金?
《民法典》第595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其实,多地彩票店普遍存在先刮后付的交易习惯。若摊主未明确要求先付款再刮奖,且允许顾客取走彩票刮开,则默认双方遵循这一交易习惯。
女子向摊主示意后刮奖,摊主未阻拦,可视为默许交易习惯。
即使未提前付款,合同仍成立,女子需支付彩票费用,但中奖权益归其所有。 《民法典》第595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彩票作为不记名有价证券,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若摊主已将彩票交付给女子,如允许其取走刮开,则女子成为合法所有人,中奖权益随之转移。
付款是合同履行义务,而非合同成立前提。即使未付款,合同仍有效,老板可追讨票款,但无权扣留中奖彩票。 根据上述条款,摊主交付彩票的行为,已完成所有权转移,女子刮奖视为合同成立。
未付款仅属违约,不影响其对奖金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件事,建议买彩票,先付款再刮奖,或通过录音、录像保留交易过程,避免纠纷。
即使先刮后付的行规普遍存在,法律仍以合同成立,和所有权转移为核心,未付款可能导致权益争议。
普通人如遇到类似的情况,可立即报警,或联系彩票管理中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摊主的行为违反《民法典》及行业惯例,法律最终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民警表示,双方可以决定自行协商处理。
女子有权获得100万元奖金,但需支付彩票费用。
摊主的行为,违反行业惯例,法律最终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彩票老板和女子已达成一致意见,女子已顺利兑奖。
对此,您怎么看?
信源:半岛晨报202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