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在公司车间路过一女同事的岗位时,见女同事背对自己蹲在地上数件,起了歪心思,趁女同事不备,弯腰将手绕过女同事的肩部,隔着衣服摸了一下女同事的的左胸部,而后迅速离开。女同事羞怒不已,报警。虽然男子声称与女同事之间只是“开个玩笑”,但最终仍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不仅如此,男子所在的公司还以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规定,给公司带来恶劣影响为由将男子开除。男子表示不服,认为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因“给公司带来恶劣影响”可以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规定,自己的行为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什么恶劣影响,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1万余元经济赔偿金,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据悉,早在2013年7月,崔某便入职一公司,并任中厨事业部内销部开料折弯班长。 2025年5月13日10点许,崔某在公司车间,路过女同事郑某的工作岗位时,发现郑某背对自己蹲在地上数件。 崔某起了歪心思,悄悄走到郑某的身后,趁郑某不备,弯腰将手绕过郑某的肩部,隔着衣服摸了一下郑某的左胸部,后迅速离开。 郑某羞怒不已,便报了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5-10日拘留。 报警后,虽然崔某声称与郑某之间只是“开个玩笑”,但是警方研判后,认为崔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并对崔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而在崔某被拘留出来后,崔某所在的公司也以崔某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以及《劳动法》第25条,给公司带来恶劣影响为由直接将崔某开除。 因为一个“玩笑”被拘留也就罢了,还丢了饭碗,崔某表示不服与公司理论未果后遂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21万余元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崔某之所以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以及《劳动法》第25条,甚至说《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中都没有员工给公司带来恶劣影响,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规定,同时认为自己的行为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什么恶劣影响。 法庭上,面对崔某的控诉,公司辩称崔某已经对社会的管理造成重大妨害,且系在公司车间内发生,不但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更造成公司女职工的恐慌,公司根据崔某的违法行为对崔某开除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怎么判? 法院发现崔某所在的公司内部有奖惩制度,但是并没有将猥亵或性骚扰女职工的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 指出《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等规定。 表示,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进行性骚扰或猥亵的行为严重违背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严重侵害女职工的人格尊严,同样对用人单位良好的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不得对同事或他人实施性骚扰或者实施猥亵行为,此属于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以及用人单位良好工作秩序的应有之义。 用人单位亦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尽到合理的义务防止和制止女职工遭受性骚扰或猥亵行为的发生。 本案中,崔某在工作场所对女同事实施猥亵行为,已经警方认定并对其作出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亦违背了起码的职业道德、劳动纪律,以及公司基本的工作秩序。 公司制定的《奖惩制度》虽未将猥亵或性骚扰女职工的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但基于崔某猥亵女同事行为的可谴责性,公司解除与崔某的劳动关系并不属于违法辞退,崔某主张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无据。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崔某的全部诉请。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系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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