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男子称在挤地铁时,身体隔着包碰触到一女子身体,女子一口咬定男子对自己实施了不轨行为,并报了警。男子大喊冤枉:我没有摸、也没动,连手也是举起来的?结果,警方认定男子涉嫌强制猥亵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1年个月。 据小强热线,7月16日报道一位大哥因为在地铁上的遭遇,感到无比憋屈。 据悉:男子那天挤地铁时,车厢里人多得连转身都困难,自己带着包,或许是包隔着不小心碰到了旁边的女性。 他再三强调,自己绝对没有上手摸,也没有故意做出不当动作,甚至为了避免误会,手一直举着 。 然而,对方对此十分不满,直接选择报警。事情逐渐发酵,最终法院判定他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男子自然是不服气,他觉得自己实在冤枉,坚称这只是一场意外,怎么就成了犯罪呢? 于是他提起上诉,可结果却是被驳回;心有不甘的他又进行申诉,依旧未能成功。 眼见所有法律途径都行不通,他又急又气,无奈之下,只能在网上喊冤,还将判决书、申诉书等相关材料公之于众,希望大家能为他评评理。 不过,判决书上的内容与男子的说法大相径庭。 法院认定,他是趁着地铁人多拥挤,用下体顶蹭被害人的臀部,这属于典型的用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已然构成犯罪。 可以看到,双方的描述有着天壤之别。 暂且不论这件事谁对谁错,单说地铁上的实际情况,坐过地铁的人想必都深有体会。 早晚高峰时,车厢里就像沙丁鱼罐头,人与人紧紧挨着,被踩一脚、挤得踉跄摔倒都是常有的事。 在这种环境下,想要分辨身体接触是故意还是无意,确实颇具难度。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 。 该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存在故意,通常表现为追求性刺激等不良动机;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这里的“强制”包含暴力、胁迫以及其他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像利用他人醉酒、熟睡等状态实施猥亵就属于“其他方法” 。 在这起事件中,如果法院认定男子有罪,很可能是基于他利用了地铁拥挤,被害人难以躲避的情境,实施了违背被害人意志的猥亵行为。 男子觉得自己冤枉,或许他真的认为只是意外,毕竟人多手杂,身体接触难以避免,他举着手也可能确实是为了避嫌。 但从对方的角度出发,被陌生人碰到敏感部位,心里肯定会感到不舒服,觉得被冒犯,情绪激动之下选择报警,也是人之常情。 法院判案必定是以证据为依据。 能判定男子有罪,想必是有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作为支撑。 而大哥晒出的材料,比如当时的站位、包的位置等,可能也是想借此证明自己的清白。这就形成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外人很难仅凭这些就立刻做出判断。 这起事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在公共场合,尤其是人员密集拥挤的地方,一定要格外留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尽量与他人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不必要的身体接触,防止引发误会。万一不小心碰到别人,最好马上道歉并解释清楚,不要等到矛盾激化。 男子在网上喊冤,目的或许是想引起大家的关注,看看是否还有转机。 很多网友说出了类似的经历:好多年前坐公交车,快下车的时候提前走到门口等开门下车。身前站着一个女生,她下车之后回头说了一句“你在干吗?就迅速跑开了”。当时有点懵圈,后来想半天才意识到可能是我的伞碰到了前面那个女生的屁股或者大腿。现在想起来真是要感谢那个女生的不杀之恩让我逃过一劫。 有一次我在单位的通勤车上,双手抓着扶手,脚分开,应该是站立的比较稳定。人也比较少。旁边有个女人就说我动她了,对面也有个男的,还奇怪我什么时间动她了。真是冤枉。 不管怎样,这件事的关键还是在于是否有更确凿的证据。 要是存在之前未考虑到的细节,或者出现新的证据,或许会有不一样的结果。 但就目前的状况而言,这个僵局恐怕没那么容易被打破。 真心希望这起事件最终能有一个公正的结果,无论是对男子还是被害人,都能有一个合理的交代。 信源—《小强热线》-2025-7-16。
湖北武汉,女子停电动车碰倒一辆摩托车,摩托车车主要求女子赔偿。女子不理准备骑车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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