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大学生利用暑假去做家教赚点学费,然而她辛苦授课了41个课时,自己还垫付

哈皮的可可 2025-07-06 20:19:41

重庆,一女大学生利用暑假去做家教赚点学费,然而她辛苦授课了41个课时,自己还垫付了教材费,可学生家长却一分钱都不给,拖欠4000元有一年多的时间。无奈之下,女学生找来媒体帮忙,却没想到对方偷偷搬家了。 据报道,女大学生小郑的家庭经济条件属于一般,但她非常懂事,成绩也非常不错,自从上了大学开始,便一直勤工俭学。 后来小郑得知有同学在给小孩子做家教,教一些小学或者初中的知识,挣得比一般兼职多,于是经人介绍来到了陈女士家辅导她女儿六年级的功课。 陈女士的老家是四川达州的,为了女儿上学所以来到了重庆。在整个暑假期间,小郑每天来回3个小时到陈女士家为其女儿补课,总计课时41小时,费用为4100元。 在小升初时,陈女士的女儿考了不错的成绩。陈女士对此十分高兴,在女儿考完试后便带着女儿出去旅游了,但只字没提课时费的事。 小郑见陈女士没有按时结算课时费,于是多次电话联系,但始终联系不上。不过,小郑一直坚持每天打几个电话,没想到最终打通了。 当时陈女士对小郑表示了感谢,并表示自己的手机坏了,经常听不见铃声,等回到重庆后就立即将课时费结算给小郑。 小郑信以为真,就一直等啊等,可陈女士一直没有回来。小郑再次电话联系陈女士,结果发现陈女士的电话号码成了空号。 无奈之下,小郑只得报警求助,但警方调查发现,陈女士其实已经举家搬走了,不住在原来的小区了。至于搬到哪里,尚无法知晓。 为了能要回自己的辛苦钱,小郑找来了媒体。而小郑的父亲得知此事后,十分的心疼,他放下手头的工作陪着小郑一起讨薪。 那从法律层面来看,此事该如何评价? 1、陈女士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违约。 陈女士邀请小郑来家里辅导女儿的作业,小郑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课时服务,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陈女士应当支付小郑4000多元的补课费。 但现在陈女士连家都搬了,还注销了手机号,这说明陈女士是不打算履行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小郑有权要求陈女士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课时费的同时,还应当赔偿小郑因追索补课费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比如:交通费、资料费等。 现在陈女士玩起了消失,那小郑其实可以通过诉讼,先让法院判决陈女士应当支付课时费,之后再对陈女士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在执行阶段,如果陈女士不还钱,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冻结陈女士的财产等。 2、陈女士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有不少网友认为,陈女士的行为算诈骗。 但是诈骗行为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等情况,并且主客观要相统一。 本案中,陈女士让小郑来帮自己女儿补课,小郑也花了1个多月的时间补课,所以这里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即不构成诈骗。 既然不是诈骗,那民警也没办法管。只能提醒小郑,此事为民事纠纷,建议小郑可以走法院诉讼解决。 如果在法院执行后,陈女士仍拒不还钱的,那这里就可以按照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陈女士进行罚款和拘留处罚,严重的可以刑事处罚。 对此,您怎么看? 信息来源:天天630新闻发布于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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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天跃

天跃

1
2025-07-06 22:14

现在手机不是是实名

哈皮的可可

哈皮的可可

我个性鲜明,无法简单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