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百科

小米汽车败诉案例分析

根据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小米汽车败诉了。一、先还原案件的经过1、基本案情与时间线合同订立:2024年7月19日,

根据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小米汽车败诉了。

一、先还原案件的经过

1、基本案情与时间线

合同订立:2024年7月19日,消费者李女士(化名)试驾后通过小米汽车APP订购一辆售价318900元的霞光紫SU7 Max,支付5000元定金,款项由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双方确立买卖合同关系。

补充约定:2024年10月,李女士因资金不足申请延后排产,与小米海口公司协商一致:订单有效期为支付定金之日起360日,李女士可随时申请排产,车辆自申请排产日重新计算交付周期,工作人员同步发送暂缓排产信息。

争议触发:2024年12月4日,小米海口公司突然通知李女士,需7日内支付313900元尾款,否则取消订单且没收定金。李女士以“未验车不应付尾款”提出异议,协商无果。

小米单方处置:2024年12月16日,小米以李女士未按期付款为由取消订单、没收定金;2025年2月告知李女士,涉案车辆已于2024年10月完成生产下线。

维权路径:李女士先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投诉,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未果后,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书时间:2025年11月18日

核心判项:认定小米海口公司构成违约,判决其于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0元;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性质:据公开信息,此案为全国首例小米汽车“未交车催收尾款”纠纷的一审宣判案件。

二、小米败诉的三大核心原因

1、小米的《购买协议》存在实质性损害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小米《购买协议》中“收到尾款通知后7日内付款,逾期取消订单且没收定金”的条款,存在两大问题:

义务权利失衡:要求消费者在未验车、未收车的情况下支付全款,实质上加重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同时变相剥夺了其核心权利——车辆质量核验权。

适用场景矛盾:该条款未区分“消费者申请排产”与“商家主动排产”情形,在双方已约定“李女士可随时申请排产”的前提下,仍强制催收尾款,缺乏合理性。

2、小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换个说法就是欺骗行为)

前提是:法院查明,2024年5月小米汽车在官方“答网友问”中明确承诺“支持验车后付尾款”,该表述构成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关键信赖依据。

事实是:小米海口公司实际要求“先付尾款后排产/提车”,与前述宣传完全相悖,属于典型的“承诺不兑现”,违背商事活动核心的诚实信用原则。

3、小米单方面违约

约定内容明确:双方已协商一致“订单有效期360日,李女士可随时申请排产”,且法院认定“李平申请延后排产不会对小米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小米单方违约:小米海口公司在李女士未通知排产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车辆生产并强制催收尾款,直接违反补充约定,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判决背后的法律依据

1、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适用逻辑:小米的尾款条款直接限制消费者“验车权”(核心权利)、加重“无条件付款义务”,完全符合上述“不公平、不合理”情形,故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

2、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依据:《民法典》

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适用逻辑:小米的官方宣传构成“要约邀请”的一部分,消费者基于该宣传订立合同后,小米未履行承诺,属于“违背诚信、未恪守承诺”,需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认定的法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

具体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适用逻辑:双方的补充约定(360日排产权)属于合同组成部分,小米擅自突破约定的行为构成“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定金罚则)。

此案件的事实是清楚的,适用法律条款的判定和量刑是准确和规范的。

建议小米汽车面对此判决结果,重新修正《购买协议》里存在不合理的条款;诚信经营做到言行一致;尊重法律,尊重消费者权益。

判决书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