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大连一男子与妻子吵架后突然失踪,妻子:已经变成肉汤了

水清无与 2022-07-08 17:03:04

“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夫妻恩爱本就是天经地义,纵使双方恩断义绝,最多也不过是离婚而已。可有的夫妻,在失去感情之后却变成了生死仇敌。

2012年大连一名男子与妻子吵架后失踪,4天后妻子前往派出所自首:他已经变成肉汤了。

在辽宁省大连市有一个名为峰景西海岸的海景房小区,无论是位置还是交通都很不错,但在小区的9号楼里,有一栋房自从2012年以来,再也没人敢住进去。周围邻居但凡听说这栋房子的,无不脸色大变。

这一切还要从2012年3月13日开始说起,这天下午房屋的主人沈明突然与亲戚朋友失去了联系。沈明失踪后,他的弟弟沈庆回忆,哥哥原本定好在3月14日和朋友去办事,可到了14号,沈明不仅没有出现,就连电话也打不通。

姐姐得知后决定联系弟媳赵红,可没想到赵红得知丈夫失踪的消息后,丝毫不着急,反而告诉姐姐沈明可能是出去旅游了,随后对这件事不管不顾。

赵红的行为引起了沈明姐弟的怀疑,两人在报警后决定去沈明家中调查一番。就在两人赶到沈明家中时,警察突然打电话通知沈庆。沈明已经惨遭杀害,杀害沈明的凶手不是别人,正是赵红。

原来在得知沈明的弟弟和姐姐的行踪后,赵红便直接来到派出所自首,当警方询问她沈明的尸体在哪时,赵红的话却令人不寒而栗:他已经变成肉汤了!

沈明出生于黑龙江,比妻子赵红大4岁,两人刚结婚时感情并不差,只是经过十多年岁月的洗礼,渐渐失去了激情多了一些矛盾。可即便如此,当沈明的姐弟得知是赵红杀害了沈明时,内心依旧充满惊讶又疑惑。无论两人产生了多大的矛盾,最多也不过是离婚,不至于杀人分尸。

警方在审讯后终于得知了真相,原来这桩悲剧发生的契机,只是一场争执。3月13日下午,有邻居听到沈明家传来了打架声,还听到女人叫喊着:“我让你跑、我让你跑”。赵红自己也承认,在和沈明吵架后,一时激动对沈明痛下杀手。

用铁管将沈明打到后,赵红又用尖刀捅刺沈明的胸部,致使沈明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为了处理尸体,赵红用菜刀将沈明的尸体肢解,把一部分尸体放在锅中熬煮,剩下的则被她丢弃到一家保健品店后。

最令人惊恐的是,在案发后不久还有邻居遇到了抛尸的赵红。两人碰面后,赵红甚至微笑的和邻居打了个招呼。事后邻居得知赵红是出去抛尸的,顿时吓得冷汗直冒。

赵红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实践中,故意杀人、伤害案件从性质上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行凶对象的;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

很显然,这桩案例属于婚姻家庭导致的案件,但考虑到赵红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即使这是一桩婚姻纠纷导致的凶杀案,但法院依旧有可能判处其死刑。可就在很多人认为,赵红会获死刑时,法院的判决却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经济损失24600元。

法院之所以判处赵红死缓,很大的原因是赵红有自首情节。省高级法院复核时认识,赵红因家庭矛盾而持械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致一人死亡,且有分尸、蒸煮情节,情节极其恶劣,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本案是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的,且赵红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省高级法院做出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红死缓,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自首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亲属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抓获被告人的,也应视为自首,原则上应当从宽处罚。

因此对于这个结果,沈明的家人并没有任何不满,事实上他们对赵红的感情非常复杂。在悲剧发生之前,几乎所有人都很喜欢赵红。因此沈明的姐弟不希望赵红真的被判死刑,更不希望这件事让两家的交情彻底破灭。

可惜的是悲剧已经发生,沈明被杀,赵红入狱,夫妻一个死于深爱之人的手中,一个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可怜的是他们年仅12岁的女儿,在失去父亲后,连母亲也不能陪在自己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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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清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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