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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 呼和浩特一出租车司机遭乘客殴打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基本案情】事件发生于12月13日凌晨两点,两男一女乘坐事发出租车。行驶期间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

【基本案情】

事件发生于12月13日凌晨两点,两男一女乘坐事发出租车。行驶期间司机质疑前排男子为何要吼他,随后该男子回应称:“我吼(你)不对了?”紧接着后排男子上前撕扯司机耳朵,但立即被身旁的女子阻拦。之后前排男子不断指责司机并叫嚣:“我打你咋了?”“我没给你钱吗?”并要求司机下车,司机表示将报警。在此期间后排女子一直在中间阻拦前排男子的辱骂等行为,但未能成功,随后,前排男子一把扯住司机头发,并将其手机抢走。同时,后排男子下车从副驾驶处伸进车内开始撕扯司机。女子见状将两男子拉出车,阻止两人的行为,并表示:“我儿子就这么大,如果我儿子要开这辆车呢,遇上你们这样的人呢,人家做错什么事了?”但是在此期间,两名男子依然言语辱骂司机,女子劝说司机先行离开,司机表示对方还未支付车费。女子从副驾驶处下车后,后排男子突然再次上车,辱骂司机并抽打司机脸部,而之前的前排男子也从后排上车,再次抢夺司机手机并击打其头部。最终,两名男子要求司机将车辆往前开,行驶途中,两人还不断言语辱骂,并抽打司机耳光。在车辆停稳以后两男子的殴打行为仍在继续,还将司机拉下车,而后监控视频终止。

12月14日,呼和浩特赛罕区公安分局发布通报,称接到出租车驾驶员刘某某报警称被乘客殴打,接报后,民警迅速将犯罪嫌疑人图某某某(男,53岁)、王某某(男,48岁)抓获归案。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轻伤的,直接以寻衅滋事罪处理。致人重伤的,因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相对于寻衅滋事罪处罚较重,应该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情节: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具体类型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殴打,是指直接对他人身体行使有形力的行为

(1)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2)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产生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3)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

(4)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5)殴打不以造成伤害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6)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

随意,一般意味着殴打的理由、对象、方式等明显异常。换言之,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

客观上殴打的次数越多,遭受殴打的人数越多,被判断为“随意”殴打的可能性就越大。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

罪与非罪的区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