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带妹妹和4岁女儿出去玩,还特意花高价定了一个有游泳池的民宿。期间女子有事要出去,让妹妹帮忙看一下女儿,谁知道妹妹只顾玩手机,外甥女掉进泳池里溺毙了。事后,女子又悲又气,要起诉妹妹索赔。 据浪涨新闻报道,不久前,陈女士趁着休假带4岁的女儿出去玩,因为陈女士和妹妹的感情比较好,所以又带上妹妹一起。 陈女士的妹妹年纪也不小了,可还是和个孩子一样贪玩得不行,陈女士没少说她,可说轻了不管用,说重了妹妹又不高兴。 为了让这趟旅行更舒心,陈女士特意定了一家带有游泳池的民宿。 果然,这个举动深得妹妹的欢心,她这个年纪的女孩子,现在正流行吃“漂亮饭”,住高档有氛围的酒店。 刚一安顿下来,陈女士的妹妹就闲不住了,到处拍照片,风景照、自拍照,一张又一张拍个没完。 陈女士看着妹妹,简直是又好气又好笑。 休假期间,陈女士突然接到公司电话,让她紧急处理一连重要事情。 情况紧急,陈女士只好临时离开,先去处理工作。临走前,她再三嘱咐妹妹,要好好看着她4岁的女儿。 妹妹不耐烦地说:知道了姐,你现在怎么跟咱妈一样,也这么啰嗦?你就放心吧,4岁的孩子我还能看不了吗? 陈女士得到妹妹的保证,这才放心离开,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她一走,一大一小两个人就彻底放飞自我了。 没有姐姐在旁边管教,陈女士的妹妹就像脱了线的风筝,她又是和朋友聊天,又是发视频炫耀,一时之间将4岁的外甥女忘记了。 陈女士的女儿非常懂事,缠了小姨一会,看她不理自己,小姑娘就自己去外面了,结果意外就这么发生了。 陈女士的妹妹玩了半天手机,突然想起来,外甥女怎么半天没来烦自己了? 俗话说小孩静悄悄,必定在作妖,陈女士的妹妹还以为外甥女正在搞破坏,可她喊了半天外甥女的名字,小姑娘一直没答应。 陈女士的妹妹有点慌了,她在房间里找了一圈,又去外面找,结果一眼就看见外甥女静静躺在泳池底部。 陈女士得到消息后差点疯了,民宿老板也赶了过去。 陈女士发现,泳池四周没有围栏,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而根据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宿老板提供带有游泳池的住宿服务,他就是这个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入住的客人有安全保障义务。 可实际情况是,泳池四周既没有围栏,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明显存在安全隐患,而这种安全措施的缺失,和陈女士女儿溺亡有一定因果关系。 所以,民宿老板自知自己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动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但事情并没有完,事后陈女士仔细询问了妹妹,又查看了监控,又这发现从自己走后,妹妹就只顾着玩手机,根本没有好好看管自己的女儿。 陈女士又气又痛,觉得这件事自己妹妹也脱不了干系,于是咨询律师,想要让妹妹也承担一定责任。 那么,陈女士的妹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陈女士有事离开,把女儿委托给妹妹照看,这就形成了一个临时的委托监护关系。 虽然陈女士的妹妹不是法定监护人,但在陈女士委托期间,她有义务保障孩子的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女士的妹妹在接受委托后,只顾着玩手机,完全忘记了照看外甥女,没有履行好委托监护的职责,存在明显过错,而她的这种疏忽和孩子溺 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所以,陈女士的妹妹应该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俗话说婴儿不离手,幼儿不离眼,看孩子责任最大。 陈女士4岁的女儿确实太可惜了,但有人认为,妹妹也是亲人,陈女士的妹妹又不是有心的,陈女士要起诉妹妹,以后还怎么来往? 也有人认为,如果是无心之失,确实不应该计较,陈女士的女儿如果是磕了碰了,她肯定不会追究,但是这件事显然就是妹妹没尽心尽力,这才导致了悲剧发生。 陈女士到底应不应该追究妹妹的责任?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