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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女子患癌去世,去世前立遗嘱将公司股权赠异性朋友,交代其把自己的女儿抚养

广东深圳,女子患癌去世,去世前立遗嘱将公司股权赠异性朋友,交代其把自己的女儿抚养至成年,价值3000万财产给2位女儿继承,给弟弟了一套价值150万的房子,没有给母亲留下遗产,至于丈夫,去世前的1个月两人已经离婚,分给了对方1000多万的财产,直到女子去世,丈夫意外得知此事后,觉得不合常理,怒将女子的异性朋友告上法庭,提出女子生前患有精神类疾病,认为她当时可能存在神志不清的情况,所以遗嘱应视为无效,而法院最后这样判了! 蒋女士这一生经历了三段婚姻,第三任丈夫是张先生,一位拥有博士学位的大学副教授。 2016年,两人在国外相识相恋,2017年回到深圳登记结婚,婚后还生了两个可爱的女儿。 在外人看来,这是一段郎才女貌的姻缘,可谁也没想到,这段婚姻只维持了六年就走到了尽头。 此时蒋女士也得知自己患上了卵巢癌,时日不多,也许就剩不到一个月。 2023年3月6日,蒋女士和张先生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 按照当时的离婚协议,两个女儿都由蒋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而财产分割方面,蒋女士相当大方,把她名下位于深圳的3套房产、惠州的1套房产, 全都归了张先生,另外还得支付给张先生230万元的补偿款。 按照当时的房价估算,张先生这一下子就分到了1000多万元的财产。 可张先生不知道的是,蒋女士此事正在为自己的身后事做打算。 蒋女士其实早就做好了财产分配和女儿抚养的安排。 2023年1月30日,也就是和张先生离婚一个多月前,蒋女士就立了一份公证遗嘱。 把自己名下公司的股权及相应权益,全都遗赠给了异性朋友王先生。 这位王先生可不是普通朋友,他和蒋女士已经合作了15年,也是公司的负责人。 之后,在离婚前一天,也就是2023年3月5日,蒋女士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 明确指定王先生为两个女儿的第一顺位监护人,自己的表妹黄女士为第二顺位监护人。 2023年4月,蒋女士不幸因病去世,两个女儿一直由张先生抚养。 张先生意外得知,蒋女士生前立下遗嘱,指定王先生的妻子卢女士作为遗嘱执行人。 除了股权,蒋女士的其他财产分配也很明确:价值约3000万元的多套深圳房产和存款,都由两个未成年的女儿继承。 不过房产要等到女儿22周岁才能正式继承,在此之前由遗嘱执行人卢女士负责管理。 蒋女士的弟弟分到了重庆一套价值150万元的房产,而她并未给母亲留下一分钱的遗产。 张先生得知这些安排后,心里那叫一个五味杂陈,更多的是不解和愤怒。 他觉得,自己是两个女儿的亲生父亲,蒋女士怎么能把女儿的监护权交给外人王先生呢? 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蒋女士把价值不菲的公司股权都给了王先生,却没给自己和女儿更多好处。 张先生表示,自己是在蒋女士离世后才知道这些。 他怀疑蒋女士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因为蒋女士曾患有精神疾病。 张先生提供的证据显示,蒋女士在2015年到2022年期间,先后就诊了12次。 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双相情感障碍、多动性障碍等。 2025年,张先生以自己和两个女儿的名义,将王先生及卢女士告上了法院。 他提出要求:两被告将已登记到王先生名下的三家公司股权全部移交和过户给自己。 要么支付股权收益款380万元,在每月支付抚养费、按揭款、监护风险成本合计16万多元。 张先生在法庭上说,蒋女士把公司股权给王先生是附了条件的,得让王先生把俩女儿养大、尽监护责任。 他觉得按遗嘱要求,现在孩子是自己在养,王先生要么交股权,要么给钱。 对此,王先生和卢女士不认同,他们认为公证遗嘱写了无附加条件,希望照顾孩子只是蒋女士的心愿,不算法律义务。 而且遗赠和指定监护人是两码事,遗嘱都有效,也没亏着孩子。 他们还说张先生之前起诉好几次都输了,现在纯属滥用诉权。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蒋女士将公司股权遗赠给朋友王先生,将房产和存款留给女儿,都是在行使自己的财产处分权。 只要遗嘱是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就应该是有效的。 双方吵了半天,核心就是遗嘱有效没、遗赠附没附义务、王先生用不用养孩子。 2026年1月,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求,7万多诉讼费他自己出。 不过法院也明确,张先生是孩子亲爸,监护权不能夺,还支持把惠州房产过户给他,再给部分钱。 对此结果,张先生不服,1月30号采访时说会继续维权。 对此,你怎么看这件事?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