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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的“万能购票员”——揭秘涉税中介任钦凤参与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近期,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税中介任钦凤参与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1年,任钦凤在明知福建潭航海运有限公司等12家涉案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仍协助上述公司虚构合同、对接账务、申报纳税等,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79份,价税合计7844.54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2023年11月,平潭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任钦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共计10.6万元。日前,税务部门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涉税中介任钦凤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予以公告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福建潭航海运有限公司等12家涉案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下游受票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异常“巧合”引关注,多方信息指向涉税中介

前期,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陆续受理了福建潭航海运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增值税留抵抵欠业务申请。这些公司申请时间集中、行业类似、均由任钦凤经办业务,且其在税务系统显示的风险企业中交叉任职。经数据对比,主管税务机关还发现,这些公司注册地址接近,上游公司大多为风险纳税人或走逃(失联)公司。

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分析发现,上述公司在经营期间取得大量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成品油、有机化工原料等发票,成本占比在60%到95%之间,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相违背。另一方面,任钦凤在平潭同时担任20余家公司的购票员,却查询不到任何相关任职及中介备案信息,属于典型的“隐身代理”。

据此,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提请公安经侦部门提前介入并成立联合专案组。结合发票流、任职信息和关联交易等线索,专案组锁定了包括前述7家在内的共12家涉嫌虚开公司并立案检查。

资金交易藏猫腻,多方证据坐实虚开事实

为查明案件真相,检查人员实地核查涉案公司注册经营场所,发现相关地址或为民宅,或为毛坯房,甚至是查无此地址,公司没有办公经营痕迹。

同时,检查人员查询公司资产登记情况,发现这些公司名下均无船舶、机械等与其主营业务相匹配的资产,这些证据进一步证实,涉案12家公司不具备实际生产经营能力,空壳特征明显。

检查人员进一步分析梳理涉案公司全部的发票数据,发现这些公司的开票呈现“持续顶额开具、短期集中大量开票”等异常特征,比如在发票额度为10万元的情况下,集中在1到2个月之间突击开票,且金额相同,均在9万元以上。

经交叉比对上下游交易信息,发现涉案公司的交易对手中,有22家已走逃失联、31家已被证实虚开、19家已被公安机关查处,且通过任钦凤个人名下银行卡周转大额资金,最终回流至上述异常公司账户,资金走账特征明显。

随即,检查人员依法询问上下游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证实上游开票公司为牟利向涉案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通过虚构合同、资金走账,配合任钦凤等人实施虚开行为,实际并无业务往来。

固定关键证据后,公安机关迅速锁定团伙成员并收网,将任钦凤等人抓获。任钦凤供述,其是福建潭航海运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购票员,受上述公司实控人指使,负责领取和开具发票、办理留抵抵欠等涉税事项,通过虚构合同对接上下游企业,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用于虚开团伙资金走账,一方面向下游公司收取“税点”并从中牟利,另一方面,通过取得虚开发票骗取增值税留抵税额,以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目的。

代价沉重,以身试法终受惩

经查实,任钦凤在明知虚开团伙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担任虚开团伙“中间人”,协助涉案团伙虚开发票,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879份,价税合计7844.54万元,从中获利5.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针对其违法事实,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决任钦凤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税务部门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涉税中介任钦凤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予以公告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依法对福建潭航海运有限公司等12家涉案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为虚开。下游受票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