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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女子相亲认识了一名男子,3年借给他53万,甚至不惜背网贷,3年后女子意

江西南昌,女子相亲认识了一名男子,3年借给他53万,甚至不惜背网贷,3年后女子意外得知男子早就结婚了,还同时和多名异性保持暧昧关系,女子崩溃分手。谁知男子不仅不道歉,还通过共同好友向女子传话刺激辱骂她,还说她不是人,最终女子绝望之下烧炭离世了。 据大风新闻报道,悲剧开始于2021年3月,当时只有25岁的阿晴有了结婚的想法,于是相亲认识了湖北黄石新县的男子朱某某。 介绍人说朱某没结过婚,朱某某说他在昆明做工程,未婚未育,阿晴就放心和他交往。 朱某某表现的很有诚意,阿晴第一次和他见面,他就带她去见了自己的哥嫂,后来又带她回老家见亲朋,也正是因此,阿晴对朱某某非常信任。 朱某某说,他会和阿晴结婚,为阿晴奋斗创业,阿晴相信了他,以至于两人交往3个月后,阿晴意外怀孕,也听了朱某的话拿掉了。 过了一段时间,朱某某编造发工资、周转等借口,找阿晴借钱。 阿晴转给朱某某后,朱某某在两三天内就就会还给她,还给她不少利息,阿晴对朱某某更加信任了,可再之后,朱某某就不还了。 3年时间朱某某从阿晴那里拿走了53万,其中20万是阿晴打工攒下来的,剩余33万是朱某某哄着她借来的网贷。 2024年1月,朱某某哄阿晴,让她用自己的征信加上朱某某的一套工抵房弄一个100万的组合贷,然后拿着钱去长沙创业,阿晴答应了。 结果不等阿晴签字,1月15日,阿晴发现了朱某某的秘密,原来,他早在2011年4月15就结婚了,还有一个女儿。 更可恶的是,和阿晴在一起的日子里,朱某某竟然还同时与其他女子保持着暧昧关系。 阿晴当天就和朱某某分手,还拉黑了他的联系方式,可朱某某还一直找她,最开始还说好话挽回,可很快他就恼羞成怒,说阿晴自愿倒贴,死皮赖脸纠缠他。 更让阿晴崩溃的是,两个人热恋时,朱某某还哄骗她给他发了私密照片,现在朱某某告诉她,阿晴是他最讨厌的女孩类型,她的照片早就发给朋友们一起看了。 阿晴的家人知道她分手了,但是他们对阿晴的事知道的并不详细,当时家人安慰她,阿晴也说1月27日回家和他们一起过年。 可1月25日晚上,阿晴的妈妈和妹妹接到南昌民警的通知,阿晴烧炭了。 后来,阿晴的家人看到了她的遗书,这才知道她被朱某某伤得这么深。 阿晴的妹妹在她的手机里发现,阿晴离世的前一天,朱某某还在通过他们的共同好友向阿晴传话,中间有很多辱骂的话,还多次刺激她,让她自杀。 阿晴三次买了木炭,又三次退掉,最后她要求朱某某道歉,朱某某不仅不道歉,反而骂的更凶,最终,阿晴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得到阿晴不在的消息后,她的妈妈当场吐了一口血,一夜之间白了头。 阿晴的家人报了警,可民警告诉他们,证据不足,够不上刑事立案标准。 阿晴的家属四处奔波,她的妈妈在朱某某的老家起诉了他,要求他赔偿各项损失140余万元,并要求朱某某以书面形式公开道歉。 一审认为,朱某某已婚已育,却编造未婚身份与阿晴交往,违背了公序良俗,对阿晴的离世有重大过错。 但是,阿晴作为一个成年人,选择以这种极端方式结束生命,她自己应该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朱某某只被判承担30%责任,赔偿阿晴家属33万。 但是,据阿晴妹妹整理,阿晴转给朱某某的钱就有53万,朱某某只转回给她了25万,还有27万的差额。 阿晴的妈妈和妹妹不服,因为一审中漏掉了朱某某想用不值钱的房子,让阿晴背上100万贷款的事,以及他引导阿晴借了几十万网贷的事,还有朱某某分享阿晴私密照片,对她进行精神打压的事。 于是,她们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审理阶段,又查出朱某某实际上有一子一女,但一审没有什么大问题,只是责任划分比例偏低,将朱某某的责任改为了45%,判他赔偿阿晴的母亲47万余元。 可二审判决后,朱某某一毛钱没赔,更没有赔礼道歉。 阿晴的家人认为,朱某某的行为不仅仅是民事侵权,他这是妥妥的刑事诈骗,可是他们报警多次,都未被立案。 那么,朱某某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诈骗呢?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也就是说,诈骗罪只针对钱财,朱某某隐瞒已婚身份,欺骗阿晴的感情,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朱某某在骗感情的同时,还从阿晴那里获得了不少钱财,这是不是意味着他构成诈骗罪了呢? 阿晴的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诈骗罪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也就是说,要想认定朱某某犯诈骗罪,就要确认他隐瞒身份接近阿晴和她交往,是为了阿晴的钱,否则,哪怕朱某某确实拿了阿晴的钱,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