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一男子骑着电瓶车在机动车道上逆行,结果被一轿车直接撞飞,事后男子因伤重不治身亡,而交管则认定轿车负次责,男子是主责,随后男子家属将轿车司机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20万元。 事发当天,王某骑着电瓶车抄近路回家,于是就在机动车道上逆行,此时,李某开车正好路过,因避让不及直接将王某连人带车撞倒在地。 因为撞击力度较大,王某伤重不治身亡,事发后,交警认为,王某在机动车道逆行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李某疏于观察导致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王某家属就把李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120万元。 事发后,网友则表示,谁逆行谁承担全责,不能因为机动车有保险,就要保险公司和车主承担责任。 还有网友表示,在机动车道上逆行,根本来不及避让,如果是同向行驶,让司机承担责任没话可说,但是逆行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主要责任。 也有网友说,假如,假如这个司机为了避让这个电瓶车,猛烈打方向撞到了别的车子,请问这个电瓶车要不要承担责任? 其实,在有的地区,并没有专门给非机动车划定道路,非机动车只能在机动车道上借道通行,即便是借道,也是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最外侧行驶。 本案中,机动车承担了次要责任,当然如果司机对此认定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在复核之后,如果还是这个责任认定,只能就这么认了。 毕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答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 因此,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只是对事实责任进行划分,而不是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无论是机动车一方也好,电瓶车一方也罢,是无法提起行政诉讼的。 即便机动车承担了次要责任,不是说就是承担30%的责任,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所以,机动车一方面临着40%的责任,如果最终核定是120万的损失,就意味着司机和保险公司要赔偿对方近50万元,而这一切,仅仅是机动车没有注意观察要承担的结果。 所以说,在路上开车行驶,哪怕知道对方是逆行,你也要避让,一旦引发事故,认定次要责任,就要承担赔偿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