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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钱想疯了!北京,一男子离婚,分到150万元财产,还有三套房子出租,每套租金49

想钱想疯了!北京,一男子离婚,分到150万元财产,还有三套房子出租,每套租金4900元,男子耐不住寂寞,又再婚生子,为了养活孩子,他去当了保安,工资每月2000元,他觉得工资太少,养活不了一家三口,男子眼珠一转,直接把前妻女儿告到了法院,要女儿每月支付他赡养费5000元,前妻要求查账,法院一查,他账上没钱,150万元早就提现,前妻不愿意了,三套房租养他足够,老婆孩子是他自己的义务,法院判了! 一男子结婚之后,妻子为他生下了女儿,可时间一长,感情在琐事上消磨,到了最后,俩人是在过不到了一块。 妻子和他商量,既然如此,不如彼此放过对方。 2018年,他们办了离婚手续,男子分到了150万的财产,作为他今后的养老金使用。 俩人还有七套房子,决定全部赠给女儿,但是保留双方对部分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其中3套,可以让男子一直居住使用。 男子爽快,很快就和前妻办理了离婚手续,他离完婚之后,立刻就把房子租了出去。 房子的租金,每套每月4900元,三套加起来一起,一共就有一万多元。 男子账户里有150万元存款,每月还有租金使用,他自由自在,自己潇洒了一段时间。 可他发现,离过婚是自由了,可是带来的副作用就是寂寞难耐。 空荡荡的房里冰锅冷灶,他独自居住,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 男子不由得着急,他又赶紧找了女子结婚,没过多久,二婚妻子又生了孩子。 男子为了养活孩子,他到小区当了保安,保安的工资每月2000元。 这工资很低,男子很不甘心,可是他年纪大了,又没有一技之长,只有在保安的位置上继续干着。 按理来说,工资➕租金收入,还有150万元存款,足够他的生活所需。 可是他贪心不足,总是觉得钱不宽裕,于是他想到了前妻和女儿,后悔当初把房子赠给了女儿。 男子心里明白,想要问前妻要钱,没有一丝的希望,要也是白要,搞不好还会被前妻骂上一顿。 他想来想去,如今女儿已经大了,早已自立,如今父亲有难,就该女儿承担的父亲的养老问题。 他找到女儿,问女儿要钱,希望女儿每月给他赡养费5000元,谁知却被女儿拒绝。 男子恼了,虽然我没你在一起生活,但是改变不了我是你的亲生父亲。 如今父亲年纪大了,你作为女儿,对我就有赡养的义务。 可女儿不理,男子将女儿告到法院,可他没有料到,前妻代替女儿了出庭。 前妻告诉法院,他和男子离婚时双方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男子分到了150万元养老钱。 另外,有三套房子归他使用,他把房子出租,每套房子租金就高达4900元。 这样一算,他有足够的钱用于养老,他没有任何理由再来找女儿要钱。 男子假装可怜,请了律师,只说自己在家门口当了保安,工资2000元,他的工资收入,远低于北京的生活水平。 如今他已经二婚,又生了孩子,这个工资,根本养不了他的妻子孩子。 前妻不听他一派胡言,立刻要求查他的账户。 法院一查银行流水,发现男子早就把150万元分期分批取走,如今的账户,空空如也。 前妻认为,他不缺钱,三套房子的租金就是给他留的生活费,养他自己已经足够。 至于他的媳妇孩子,那是他自己的义务,和我女儿没有任何的关系! 男子无言以对,的确,他的生活由他自己安排,结婚生子也是他的权利。 既然生了,就要承担起父亲的责任,可是你生孩子,关前女儿啥事? 光房租的收入,就有将近15000元,再加上保安工资,哪里还有脸说低于平均生活水平。 有人认为,这一定是后老伴在后面撺掇着要钱,能要多少就要多少,肯定是想留给现在的孩子。 可不管如何,既然娶了媳妇,又老来得子,前妻和你已经没有任何的关系。 前妻的财产将来会全部留给女儿,这男子怎么好意思再要人家那一半来养现在的孩子?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费不是不管父母有没有钱都得给,必须要满足没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两个条件之一。 男子每月房租近1.5万,保安工资2000元,还有150万存款,养活自己绰绰有余,完全不符合生活困难。 他再婚生子,这是他的选择,养二婚老婆孩子是他的义务,不能把这个负担转嫁给前女儿。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当初离婚,双方已经说好150万给男子当养老金,还让他使用三套房子。 他把房子租出去赚取租金,又把存款提现,属于自己处分财产,但不能因为自己把钱花了、想养新家庭,就反悔当初的约定,找女儿填补自己。 男子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却想让女儿承担他新家庭的开支,试图以赡养权为名,要求女儿养他的孩子。 法院判决,驳回男子的上诉,女儿不必支付赡养费。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