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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女子患有精神疾病,她的姐姐们拒绝照顾她,她父亲临终前让保姆留下照顾她,无奈

北京,女子患有精神疾病,她的姐姐们拒绝照顾她,她父亲临终前让保姆留下照顾她,无奈,保姆带着女子回了老家,照顾20多年,谁料,女子的外甥到法院,申请要做女子的监护人,女子怀疑他另有所图,拒绝道:我神智清醒,不需要!我只相信保姆。女子去世后,将房子遗赠给保姆的孙子,不料,女子的几位姐姐跳出来,要继承妹妹遗产,并质疑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据大河报1月8日报道,老人明明有亲姐姐,为啥将遗产留给了“外人”? 王红英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上需要人照顾,她的工作单位为了她,曾找过她的亲姐姐们商量,该怎么照顾王红英比较合适? 不曾想,姐姐们唯恐避之不及,各自找理由推脱了,都拒绝照顾王红英。 有时候别人靠不住,最靠得住的还是父母,王红英是家里的小女儿,她的老父亲临终前拜托保姆李慧留下来,希望她能照顾小女儿,这样自己也放心了。 李慧郑重地答应了。 老父亲撒手人寰后,王红英唯一的依靠就是保姆李慧了。 出于现实考虑,李慧决定带王红英一起回了老家,继续照顾她。 李慧为人善良,对王红英的照顾简直无微不至,从生活的饮食起居到看病吃药,她都尽心尽力,不似亲人,胜似亲人。 而李慧这一照顾就照顾了20多年。 多年后,意外来了,王红英的外甥居然跑到法院申请要争取做她的法定监护人。 王红英很惊讶怀疑外甥不是真的想照顾自己,可能奔着自己的财产来的,因为当初亲姐姐都不愿意照顾自己,现在外甥突然示好,她有些担心…… 于是,王红英给单位写了一封信:“我现在神智清醒,力所能及的事能做,不需要监护人。” 而且,王红英还特意把法院给她的答复也引用上了“用谁来照顾我,我有选择权。” 王红英还说:“我早就和保姆李慧姐妹相称了,冬天我手脚怕冷,李姐都放在心上,一到秋天,她就早早备好厚袜子,暖水袋。 我耳背,李姐凑到我跟前给我读报,陪我唠嗑。 我有时候情绪不好,李姐就带我出去嗮太阳,说一些有趣的事儿,一直说到我高兴。 而且,李姐每年都带我回北京复查病情,她还会给我带好常吃的药,一路上都是扶着我。” 王红英表示她早就把李慧当做亲人了,生活上依赖她,甚至,把她当做自己的精神支柱了。 王红英早就看透了亲姐姐们的嘴脸,知道指望不上,而李慧才是那个对自己真心好的人。 所以,王红英生前在北京一老年服务中心写下一份自书遗嘱。 内容大意为:王红英去世后,将和保姆李慧合买的房子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李慧的孙子。 王红英去世后,房子遗赠给了保姆李慧的孙子。 这下王红英的姐姐们出来了,她们提出质疑,王红英患有精神疾病,没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真实的吗?到底有没有效? 王红英的几位姐姐们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王红英的遗产。 那么问题来了,王红英的几位姐姐并没有照顾患有精神疾病的王红英,能分得其遗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仅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均不存在时,才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王红英未婚、无子女,父母已去世,若其未立遗嘱,则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继承遗产。 但前提是,王红英生前已立有效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因此姐姐们无权直接要求继承。 不过,王红英的姐姐们质疑王红英立遗嘱时“患精神疾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王红英立遗嘱时,视频记录显示其“思路清晰,自主阅读遗嘱内容,并与工作人员交流细节”。 姐姐们未提供证据证明王红英立遗嘱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姐姐们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因此认定遗嘱有效。 本案中,王红英生前明确表示不需要监护人,生活一些事自己力所能及,并选择与保姆李慧共同生活。 她立遗嘱将房产赠与李慧的孙子,是对长期照料自己的李慧的回报,也是对自身财产的合法处分。 法律尊重个人意愿,尤其在遗嘱自由原则下,老人有权决定遗产归属。 相对比之下,王红英的姐姐们拒绝照料妹妹,甚至推脱单位协调的赡养责任。 而保姆李慧不仅独自照料王红英20余年,还在生活细节上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或非继承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本案中,法院在分配抚恤金和存款时,已充分考虑李慧的照料贡献,体现了法律对实际扶养行为的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保姆李慧的孙子所有。 本案暴露了《民法典》中法定继承人范围与赡养义务人范围不匹配的问题。 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法定赡养义务,却可能因第一顺序继承人缺失而继承遗产。 这导致部分老人为保障晚年生活,不得已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将财产赠与“外人”。 此事,幸亏王红英提前写下遗嘱,保姆继承遗产了,不然她的遗产很可能被姐姐们继承了,而照顾的她的保姆可能分得少部分遗产,这还是挺值得大家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