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2名初三男生趁教室没人,偷拿走一男同学藏在课桌里的手机,因学校禁止带手机,他们断定同学不敢声张,随后,2人请假来到校外,200块把手机卖了,并拿着卖来的钱美滋滋喝起了奶茶,没想到,另一边同学发现手机不见后,怕被家长和老师责备,竟选择从宿舍楼5层一跃而下,轻生了。同学家属拿到校方15万赔偿后,又把涉事2名男孩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索赔60万,法院判了! 2025年3月27号,上午大课间活动时,初三学生莫某所在班级的同学陆续前往操场做操。 然而,廖某、覃某等四人却偷偷溜回教室逗留。 廖某眼尖,一下就瞅见莫某课桌里露出一角的手机,那是莫某偷偷带进学校的。 学校三令五申禁止学生携带手机,廖某和覃某交换了个眼神,凑一块嘀咕,说反正莫某不敢声张,咱俩把手机拿走他也不敢告诉老师。 两人一合计,当即决定把手机偷走换钱花。 第三节课刚下课,廖某和覃某就找了个借口向班主任请假,谎称家里有事要提前离校。 两人揣着偷来的手机直奔校外,以200元价格卖给了手机店老板,各自分得100元后,又美滋滋地去奶茶店买了杯珍珠奶茶,像没事人一样喝着奶茶溜达。 另一头,莫某做完课间操回到教室,一摸抽屉就发现手机不见了。 他瞬间慌了,这手机是父母省吃俭用给他买的,要是丢了,回家肯定得挨顿狠批。 可更让他害怕的是,学校禁止带手机,要是被老师知道,说不定还要挨处分。 莫某确实像廖某二人预想的那样,明明急得头顶冒烟了,却硬是没敢声张。他悄悄翻找了几遍抽屉,又问了问同桌有没有看到,但始终不敢告诉老师。 因为手机的事,莫某变得六神无主,他上课开始走神,老师讲的知识点一句也没听进去。 中午放学时,他一个人晃晃悠悠往宿舍走,越想越绝望。手机没了,回家怎么交代?老师知道了会不会骂他? 这种念头在他脑子里打转,让他情绪越来越不稳定,最后竟萌生了轻生的想法。 当天中午12点左右,莫某独自回到宿舍楼,踩着楼梯一步步爬上五楼。 他站在栏杆边往下看,头晕得厉害,心里却有个声音在喊:跳下去就解脱了! 他没犹豫多久,就翻过栏杆跳了下去。 宿舍管理员发现后吓得魂都没了,赶紧拨打了120和110。莫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可下午2点20分,医生还是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这个年仅15岁的少年,就这样永远闭上了眼睛。 事发后,廖某和覃某听说莫某跳楼了,吓得魂不附体。两人赶紧凑钱把手机赎了回来,主动跑到公安局自首。 公安局调查后,以盗窃为由对他们处以行政拘留10天,但因为两人未满16周岁,最终还是没有执行拘留。 莫某的家人悲痛欲绝,把廖某、覃某和学校都告上了法庭,索赔60多万。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廖某、覃某均为未满16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盗窃手机并导致莫某跳楼身亡的行为,适用于这个法条。 结合《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廖某、覃某的盗窃行为与莫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两人偷手机引发莫某心理危机,最终导致跳楼。 如果监护人能证明已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可减轻责任。但是,廖某、覃某的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其盗窃行为,故不适用减轻条款。 学校虽因管理疏漏承担过责任,但已通过赔偿协议履行完毕。监护人需为孩子的具体侵权行为买单,而学校则需为管理缺位担责,两者并行不悖。 法院审理时发现,学校虽然事后和家属达成了15万元的赔偿协议,但在日常管理中确实存在疏漏。 学校在大课间活动时没发现学生滞留教室,也没及时排查学生携带手机的情况。不过既然已经赔偿,法院就不再追究学校责任。 法庭上,法官重点分析了各方责任。 莫某作为15岁的少年,遇到事情没能正确处理,选择跳楼轻生,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 廖某和覃某偷手机的行为虽然不直接导致死亡,但客观上引发了莫某的心理危机,和跳楼有因果关系,所以得担20%的责任。 而两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监护人也得跟着赔钱。 最终法院算出总损失875144元,廖某、覃某及其监护人连带赔偿20%,即175028.8元,再加上1万元精神抚慰金,总共赔185028.8元。 这件事,真是让人心里不是滋味。莫某才15岁,就因为手机被偷,情绪崩溃跳楼,太可惜了。 如果他遇到事后鼓起勇气找老师、家长帮忙,而不是自己憋着,最后也不会走上绝路。 再说这廖某、覃某,俩人年纪小不懂事,那么这个责任就落在了父母头上,毕竟孩子犯错家长有责任管教。 所以说,父母对孩子的教育至关重要,否则可能就落得个害人害己的地步。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