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男子和妻子打拼多年,终于买了套属于他们自己的房子。本以为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即将来临,万万没想到,买房一个月后,妻子竟突然因病去世。男子几乎崩溃,无心再办理房产事宜,房子一直空置着。9年后,儿子要结婚,男子才着手去办理房产证,结果,妻子的姐姐竟跳出来表示,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也有权分房。妻姐寸步不让的态度让男子瞬间心寒,亲情在利益面前,为何如此不堪一击? 郑先生和妻子打拼多年,每天省吃俭用,住在狭小的出租屋里,他们做梦都想买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2016年,他们终于攒够了钱,买了套崭新的期房,签合同那天,别提心里多高兴了。 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家,他们一家三口再也不像浮萍那般飘摇,郑先生和妻子满心欢喜是开始规划着房子要怎么装修,想象着未来在新家里的好日子。 谁能想到,老天爷就跟他们开了个天大的玩笑,新房子买下来才一个月,高兴劲儿还没过,妻子竟突然因病离世了。 这对郑先生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他感觉天都要塌了,原本期待的,那个充满欢声笑语的新家梦,瞬间变成了灰色。 房子如期交付了,但面对这空空的新房,郑先生哪里还有半分喜悦,每次踏进去,满满的都是与妻子的回忆和如今阴阳两隔的痛苦。 他心如刀绞,睹物思人,根本没有心思去办什么房产证,这房子,就这么被悲伤尘封,一直空置着。 时间一晃到了9年后,郑先生的儿子长大了,要结婚成家,急需房子住。 郑先生作为父亲,必须得为儿子考虑,没办法,他只好强打起精神,去办理那拖了九年之久的房产证,准备把这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 可事情远远没他想得那么简单,房产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因为这房子是妻子去世前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妻子去世了,这房子就涉及遗产继承了,要办房产证,必须找到妻子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并取得他们的同意才行。 郑先生妻子的法定继承人,除了丈夫郑先生和他们的子女,还有她的父母和兄弟姐妹。 妻子的母亲在妻子去世后也过世了,这就让情况变得更复杂了。 妻子的姐姐和他们平日里走动的不算特别密切,一听说要办房产证,立刻找上门来,口口声声说她作为继承人之一,也理应分得相应的份额。 她丝毫没念及郑先生中年丧妻的痛苦和这些年一个人拉扯孩子的艰辛,一心只盘算着要分钱。 郑先生看着妻姐那副寸步不让、只谈金钱不谈亲情的冷漠态度,心里满是愤怒和心寒,真是人走茶凉,亲情在利益面前竟如此不堪一击? 更让人头疼的是,妻子的弟弟竟像人间蒸发了一样,长期失联,怎么也找不到。 妻姐要分房,小舅子找不到,房产手续的办理彻底卡住了。 郑先生被逼得实在没办法了,走投无路之下,只能去法院打官司。 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特殊约定,遗产分割时需先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剩余部分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房子是郑先生与妻子婚内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子的50%份额归郑先生,另外50%才是妻子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是兄弟姐妹等,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继承。 妻子离世时无遗嘱,其50%的房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初始继承人就是郑先生、他们的儿子以及妻子的父母,妻子的姐姐和弟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此时暂无继承资格。 但是,妻子的母亲在妻子去世后、房产遗产分割前离世,且未放弃继承,她本应从女儿处继承的房产份额,就转由她的继承人继承。 而妻子的母亲的继承人包括其子女,这就使得妻姐和失联的小舅子获得了相应的继承份额。 法院为了彻底解决问题,花了大力气找人、做工作,经过多方艰难联系、反复沟通调解,最终总算促成了各方达成一致。 大家同意房子最终归郑先生所有,但郑先生也得出一笔钱,作为对其他继承人应当获得份额的经济补偿。 这钱,郑先生付得心里不痛快,毕竟这房子是他和亡妻辛苦奋斗来的,可为了尽快把证办了,给儿子安家,也为了结束这糟心的纷争,他只能憋屈的接受这笔补偿款。 就这样,拖了九年的房产证,在经历了大悲大喜、人情冷暖、漫长诉讼之后,总算能继续往下办了。 对郑先生来说,这个证来得太沉重,想到亡妻,想到这场本该和睦的亲情被金钱撕扯得如此难堪,他心里满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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