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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骗的是骗子,也算犯罪?”浙江,一男子手头拮据,为换取一千元报酬,明知可能被用

“我骗的是骗子,也算犯罪?”浙江,一男子手头拮据,为换取一千元报酬,明知可能被用于不法途径,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售出。不料,当男子发现卡内流入超6万元“黑钱”后,灵光一闪:挂失补卡,将钱据为己有!男子赌定骗子不敢报警,将钱全部取出藏于家中,上演了一出“黑吃黑”的戏码。然而仅三天后,警方找上门,以男子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小刘是个年轻小伙,有一段时间处于无业状态,经济上捉襟见肘,眼看着下个月的房租没有着落,内心充满了焦虑和迷茫。   就在某一天,小刘漫无目的地刷着手机时,一个陌生的QQ群内一条“高价收银行卡,500元一张,现寄现结,量大从优!”的广告信息,瞬间吸引了他的注意。   对于正为钱发愁的小刘来说,几乎未加思索,便主动私聊了发布信息的人。   小刘试探着问道:“我有两张卡,都能卖吗?”   对方回复得很干脆:“可以,尽快寄过来,地址发你。”   出于一丝本能的好奇和隐约的不安,小刘多问了一句:“哥,你收卡是干嘛用啊?”   对方的语气立刻变得严厉而不耐烦:““不该问的别问,想赚钱就赶紧的!”   小刘心里“咯噔”了一下,意识到这些银行卡被收去,大概率不是用于正规合法的途径,很可能是为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的通道。他   然而,小刘心想:“我只是卖两张自己不用的卡,又没直接参与他们干的事,就算以后出了什么问题,警察应该也查不到我头上吧?”   小刘决定铤而走险,当天下午,小刘就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按照对方提供的地址寄了出去。   寄出银行卡的第二天晚上,小刘查询到快递已被签收。   几乎与此同时,小刘的支付宝账户就收到了对方转来的1000元钱,他立刻揣着这笔“意外之财”去消费。   没过几天,小刘的手头又变得紧张起来,躺在出租屋的床上,他反复琢磨着这件事,心想:“要是能再多赚点就好了……”。   突然,一个更大胆、更危险的计划在他脑中成型:“对方用我的卡,肯定是用来收赃款的,卡里肯定会有大额资金流过。如果……如果我在他们使用期间,抢先一步去银行把卡挂失,然后补办新卡,不就能把卡里他们的钱变成我的了吗?”   他进一步推理:“对方是搞犯罪的,本身就见不得光,就算钱被我用这种方法拿走了,他们肯定也不敢报警。这叫‘黑吃黑,风险小,回报高!”   很快,对方要求小刘配合手机银行更改绑定,并提供验证码。   小刘认为机会成熟了,当即直奔银行网点。   到达银行后,小刘强装镇定,向柜台工作人员谎称自己的银行卡不慎遗失,需要办理紧急挂失并补办新卡。   小刘拿着新银行卡,迅速找到一台ATM机,插入新卡、输入密码、查询余额,发现卡内余额竟然有62000余元!这完全超出了他的想象。   接着,小刘分多次、在不同时间,将这62000余元全部从ATM机上取了出来,小心翼翼地藏在了床底下。   小刘始终坚信,对方是犯罪分子,绝不敢声张,自己的行为神不知鬼不觉。   万万没有想到,小刘售卖银行卡的行为早被警方盯上了,警方在追踪涉案资金流向时,迅速锁定了小刘名下的这张银行卡,并顺藤摸瓜查到了他挂失补卡、取走赃款的异常行为。   随后,警方将小刘抓获。   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定小刘构成盗窃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指出,小刘在明知卡内已转入大笔资金后,利用其作为原卡主的身份便利,向银行隐瞒了其已售卡并知晓卡内进款的真实情况,以“银行卡遗失”为由申请挂失并补办新卡,使得原购卡犯罪团伙在不知情、无法察觉的情况下,丧失了对该银行卡及卡内资金的控制。   小刘随后通过新卡将资金取走藏匿,其行为手段与直接偷窃他人钱包、破解他人密码转账并无本质区别。   庭审中,小刘提出“黑吃黑”不构成犯罪的主张。   法院进一步指出,刑法中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依据的是该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非行为对象的身份或行为的背景。   无论小刘盗窃的钱款是否有合法来源,也不论对方是否为犯罪分子,小刘以秘密手段窃取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已经独立地、完整地满足了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小刘盗窃数额达到62,000余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不过,小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且小刘自愿认罪认罚,,涉案赃款已被全部追回,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财产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小刘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判处小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