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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位男子去劝架,对方不小心摔倒了,向他索赔26万。男子说,我几年都挣不到这

江西,一位男子去劝架,对方不小心摔倒了,向他索赔26万。男子说,我几年都挣不到这么多钱,只愿意赔偿1.2万。最后,对方将他起诉至法院,不过,判决让对方傻眼了,男子也瞬间轻松了。 曾先生在一市场做卤肉生意,平时他为人和善,但遇到事情也会仗义执言。 2023年10月14日,他正在埋头给顾客切肉,突然听到吵闹声,赶紧停下手中的活,朝吵闹声的方向望去。 这时,曾先生看到,卖豆制品的老板娘和另外一个人吵了起来,那个人开着货车,倒车时和老板娘产生了争执,闹了起来。 开货车的是朱某,平时性格暴躁,不管是男是女,他从不让步,这让曾先生有点紧张。 他生怕朱某有过激行为,到时候卖豆制品的老板娘肯定吃亏,要知道这条街做生意的人都是相互照顾的,都不希望谁出点事。 因此,他赶紧奔过去,想隔开两人,说,这马上年底了,各退一步,不要闹出事情。 可是刚一过去,就看到朱某用手指着老板娘骂,老板娘也性情刚烈,直接一个巴掌扇了过去,这一巴掌把朱某激怒了,转身就抄起一个铁勺,朝着老板娘追去。 老板娘哪是对手呀?毕竟一个女人,力气哪能大过男人,她只能一边呼救一边跑。 曾先生看到周围的人只是在围观,没有人出手相助,赶紧上前抱住了朱某,还说,一个大男人和一个女人计较什么,差不多就行了。 可是朱某被打急了,说,我被一个女人打多丢脸呀,我必须打回来。 这时,旁观者也帮忙劝阻,说,差不多算了,万一真打出问题,你还得付医药费,自己还得被拘留,你想想,还有父母子女,他们怎么办?可不能逞一时之气,后悔呀。 可是朱某本来就是个急性子,还是不愿意放过老板娘。 曾先生看到后,强行将他的铁勺夺下来,不让他继续拿着铁勺去追老板娘。 朱某还是有点不服气,想去追老板娘讨要说法,问她为什么要扇自己。 大家纷纷劝说,曾先生也让他再缓一缓,心胸开阔一点,最后朱某没那么激动时,曾先生才放开手。 谁知道这一放开的一瞬间,朱某脚下一滑猛地摔倒在地,结果造成了九级伤残。 朱某一肚子气在老板娘那里没发泄成,最后就向曾先生发泄,向他索要26万赔偿,说他多管闲事,才导致自己受伤。 曾先生说,26万我几年也挣不到呀,再加上我当时并没有恶意,我没有推你,只是把你放开而已,是你自己脚下不稳摔倒的。 你要说赔个几千一万的,我出于人道主义也可以,你开口就是26万,谁承受得了?还有这件事,你让众人来评评理,到底我有没有过错? 朱某现在不管那么多,反正就是因为你抱住我,我才受伤的,于是直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结果法院也不惯着他,哪有劝架的人还要赔偿26万的,这不是给滋事者保驾护航吗? 于是直接判决,你们两人吵架是你们的事情,一个巴掌拍不响,各自承担50%责任,老板娘赔偿7.3万元。 而曾先生,他是见义勇为者,本意是希望你们不要互相伤害,这是一个善举,所以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 曾先生看到这个判决热泪盈眶,他说,自己的家属得知被索赔26万后,其实也有点埋怨,现在法院给自己撑腰,不用赔偿,特别感激。 不过他觉得,出于人道主义,自己还是愿意赔偿1.2万元,也表达歉意。 他还表示,如果以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自己还是会仗义执言,还是会出手相助,人在最困难的时候,谁不希望有人搭把手呢? 一、曾先生抱人后松手致对方摔倒,为何无过错不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只有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即“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才需担责。曾先生抱人、夺铁勺是为阻止朱某伤人,属于紧急救助的善举,松手时也确认其情绪缓和,全程无推搡、放任危险等故意或过失行为,主观上无过错。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法”):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担责。 该条款明确保护善意行为,朱某摔倒是自身情绪激动、未注意脚下导致的意外,并非曾先生松手的必然结果,二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并且,曾先生的劝架是阻止伤害的正当行为,若苛求他对被劝阻者的后续意外负责,会打击公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法律优先保护“善意”,故判定其无责。 二、老板娘仅扇巴掌未推人,为何承担50%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按过错大小担责。 老板娘扇巴掌的行为虽未直接导致摔倒,却是激化矛盾的关键——正是这一行为激怒朱某,引发追打、劝架、摔倒的连锁反应,她应当预见该行为会引发后续危险,存在明显过错。 所以,朱某摔倒的直接原因是自身情绪失控,但老板娘的掌掴是冲突的“导火索”,朱某的暴躁追打是后续过错,二者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责任。法院按“一个巴掌拍不响”的逻辑,判定双方各担50%责任,符合过错与责任对等的原则。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素材来源于:九派新闻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