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一25岁女子,去参加亲戚家葬礼,在院子吃饭时,身后3米高的院墙倒塌,导致她和姑姑,还有邻村来吊唁的4人被砸身亡,6个家庭每家获赔14.6万,条件是立马把遗体火化安葬。其他5家都同意了,只有女孩母亲不答应,女子的遗体在殡仪馆停放47天也没下葬。母亲:我女儿刚大学毕业,准备考公务员或研究生,我女儿的人生才刚刚起步,不能让她死得不明不白。 2025年9月10日,在广州打工的陈女士,突然接到了大伯哥的电话,对方声音颤抖哽咽,问陈女士在哪儿? 可还没等陈女士回答,大伯哥借着又说了一句话,让她心里咯噔一下,同时又一头雾水。 大伯哥说:“你女儿没在了。” 陈女士理解的是,女儿小吕没在葬礼现场,大伯哥找不到她了,所以才给自己打电话的。 但大伯哥接下来的一句话,让陈女士感觉到天旋地转,差点晕厥,大伯哥说: “是被墙砸中死的”。 陈女士这才反应过来,大伯哥所谓的女儿不在了,是遭遇不测身故的意思。 陈女士大脑一片空白,无法接受这突如其来的悲剧。丈夫老吕连夜从他打工的地方,赶往出事地,而陈女士因为没买到飞机票,只能心急如焚又悲痛欲绝等待。 原来,陈女士和丈夫都在外面打工,9月10日,一亲戚老刘家给信,让他们参加葬礼,因为夫妻俩离得太远,就吩咐女儿小吕前去吊唁。 小吕是00后,25岁了,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家里,没出去找工作,正筹备考公务员或者研究生,让自己的人生更上一层楼。 父母不在家,小吕也是成年人了,代替父母应付这些人情世故也是应该的,她找不到亲戚家,还跟其他亲戚打听了路线。 小吕走到亲戚家村口时,正好遇到也前来吊唁的姑姑和姑父,3人结伴去了办葬礼的亲戚家。 可是天公不作美,当天17时15分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小吕和姑姑,还有其他客人在院子里的篷布下吃饭时,18时30分左右,雨越下越大。 正在这时,悲剧毫无征兆的发生了,只听‘轰隆’一声,小吕身后3米高的院墙倒塌,直接把她和姑姑,还有邻村4个参加葬礼的村民埋在砖头瓦砾里。 等大家七手八脚把6人救出来,已经回天无力,6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6个遇难的人里,小吕最年轻,才25岁,她姑妈53岁,还有31的,54岁的,60岁的。 悲剧发生后,当地3个部门,分别 出资1万元、3万元、2.6万元,刘家8万元,加起来一共是14.6万元,赔偿给每个遇难家庭,要求他们拿到赔偿金,立马把遗体火化安葬。 其他5家都同意了,但陈女士说什么都不答应,她女儿那么年轻,前程似锦,可却遭此不测,她痛彻心扉,咽不下这口气,把女儿的遗体在殡仪馆停放47天坚决不下葬,要个说法。 陈女士说:“哪怕一分钱不赔都可以,但得把事情原因调查清楚并公布在网上,不能让女儿就这么死得不明不白。” 在陈女士看来,莫名其妙地倒塌,是个谜,肯定有原因地,是年久失修自然倒塌,还是不怀好意地人为,必须查清楚,给逝者一个交待。 但有人觉得,就是一个意外事件!还有什么原因?已经发生了,真的不希望再去纠结过错,不然徒增遗憾!他们不知“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还在危墙下吃喝,没有危险防范意识,哎!入土为安吧,这还有什么好查的,就是意外。 简单低调办丧礼,去世了当天火化当天下葬,不通知亲戚朋友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了。提倡厚养薄葬,取缔靠丧吃丧。 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防祸于先而不致于后伤情。三米高的围墙突然倒塌,并非没有任何征兆,围墙本身可能就是危墙。另外,很多地方流行对丧事大操大办,造成参加葬礼者群死群伤的事情时有发生,应该整治这种陈规陋习了。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不存在过错的除外。 围墙的所有人,丧事主办方,应对墙体安全承担直接责任。事故中3米高墙在雷雨天气下倒塌,直接暴露了其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如墙体年久失修、结构隐患未排查,构成过错。 责任人需自证无过错,如定期检测、加固记录,否则必须赔偿。 本案中丧事方未提供安全证明,且赔偿协议达成,实质上承认了责任。 陈女士拒绝火化遗体以保留证据,是合法权利行使。 《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丧事主办方在人群聚集活动中未采取墙体加固、风险警示等措施,违反《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活动组织者需排查场地隐患。 造成6人死亡,远超"重大伤亡事故"标准,死亡3人以上即构成。 围墙倒塌非纯自然灾害,雷雨仅为诱因,核心是日常维护缺失和活动前未应急加固。 如果调查证实管理人明知隐患却未处理,即符合疏忽管理致祸的刑责要件。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