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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一25岁男子在酒吧卖酒,与一45岁女子相识,女子看他长得好看,为了讨

河北石家庄,一25岁男子在酒吧卖酒,与一45岁女子相识,女子看他长得好看,为了讨他欢心,给他转款57万,之后,俩人谈了3年姐弟恋,女子要求生个孩子,男子嫌女子年龄太大,拒绝和她结婚生子,男子提出分手,女子一气之下,要男子返还57万,男子不还,女子告到法院,男子表示: 不想过被她包养的生活,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之后,男子顿时傻眼! 陈某出生于2000年9月,他年轻帅气,长得十分讨人喜爱。 陈某为了生活,在酒吧做酒水营销工作,由于他的工作特殊,很快认识了很多有钱的女子。 可是那些女子,只把他看成一个卖酒之人,对他并没有过多的关注。 2020年8月,酒吧里来了一位女子罗某,罗某出生于1980年12月,当时已经步入了中年。 可罗某有钱,善于保养和装扮,她把自己打扮的十分年轻,在酒吧里喝酒聊天,很快就注意到了卖酒的陈某。 陈某为了卖酒赚钱,很快就和客人打成了一片,他能言善语,话语之间,博得了罗某的好感。 罗某还是单身,很快就注意到了陈某,觉得他年纪轻轻,长得十分挺拔英俊。 从此后俩人相识,罗某对他越发的喜爱,为了照顾陈某的生意,罗某出手十分的阔绰。 陈某以为,自己榜上了一位大的客户,这样一来,自己的酒水,就能顺利的卖出。 因此陈某也十分的殷勤,谁知没过多久,陈某发现,罗女士是真心的喜爱自己,所以才会经常给他转账,让他安排酒水,照顾他的生意。 可不久之后,罗某表示,这里她不能久留,她要回到上海,她的事业在那里发展。 陈某以为,他是遇见了贵人,虽说罗某已经年纪不小,可是她看起来,依然年轻美貌。 陈某辞去了酒吧的工作,跟随罗某到上海谋生,上海繁华,会有更多的机会。 陈某心想,也许来到上海,就能和罗某一样,打拼出自己的一片天地。 之后,俩人之间,发展成了恋人,罗某对他真心实意,想和他结婚,不断给他花钱转账。 罗某给他转过520,1314,陈某偶尔回礼,也会给她转上几笔小钱。 他转给罗某的钱,实际还是罗某自己的钱,可罗某愿意,她只要看到陈某的年轻,她就心满意足。 起初的时候,陈某并不知道罗某的真实年龄,可到了后来,随着深入的了解,2021年3月,他才发现,罗某大自己20岁。 陈某接受不了这么大的差距,他逐渐开始,和罗某保持距离。 他们之间,从此后聚少离多,2021年11月,陈某向罗某提出了分手。 陈某给出的理由,说他年纪轻轻,不想再颓废下去了,总不能一辈子就这么混下去。 他想戒掉不好的圈子,不想因为罗某给他钱花,就要一辈子过这种被她包养的日子。 可罗某并不这么认为,她是想和陈某结婚,所以才把他带到上海,给他转账,还想和他生个孩子。 可陈某不肯答应,他觉得罗某欺骗了他,并没能在最初之时,告诉他自己真实的年龄。 他接受不了罗某比自己大20岁,他年纪还轻,将来还有无数种的可能。 因此他就要分手,非分手不可,任凭罗某如何挽留,他义无反顾,坚决离开了罗某的生活。 罗某气的火冒三丈,她是年龄比陈某大了20,可是从始至终,自己并没有刻意的隐瞒。 虽然她打扮年轻,可人的年龄阅历,即便是脸上没有皱纹,她的谈吐之间,早已将年龄写在了脸上。 在他们相处期间,罗某一共给陈某转款57万,陈某嫌弃她的年龄,那她无可奈何,但是陈某想分手,必须返还自己这57万。 罗某认为,自己的转款是以结婚为目的,既然结婚不成,她就有权要求陈某返还她的赠与。 可陈某拒绝,他说自己也曾给罗某转款,这是情侣间为了表示爱意,正常的赠与,不应该返还。 罗某告到法院,既然不能结婚,这钱你非还不可,少一分都不行,是你提出分手,背叛我们3年的感情。 一审认为,罗某对陈某转款57万,双方都予认可,罗某是以结婚为目的向陈某转款。 因此罗某对陈某的赠与,是有条件的赠与行为,既然结婚目的未能实现,罗某有权要求陈某返还57万。 并且,罗某承认,在恋爱期间,陈某也向她转款了100000。 因此一审判决,陈某应返还罗某470000元。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罗某以结婚为目的向陈某转款57万,这种赠与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由于双方最终未能结婚,所附条件未成就,因此罗某有权要求陈某返还该款项。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罗某向陈某转账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款项,可视为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转账1314、520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款项,属于情侣之间的赠与,不应予以返还。 因此,二审判决,陈某返还罗某410000元。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