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罗甸县,男子和三个朋友吃完晚饭,决定去小河里电点鱼当宵夜,结果男子疏忽大意之下,将带电的网兜递给了一个朋友,朋友当场触电。男子和其他人赶紧将其送去救治,可触电者仍旧不治身亡,男子因此获刑。 去年2月15日晚上,阿贤和朋友小罗、小迪等朋友一起吃饭。 晚上7点多钟,几人吃完饭后,小罗提出,河里的野生鱼鲜美,反正闲着没事,不如去河里电点鱼当宵夜。 几人一听顿时来了兴趣,于是一块去找电鱼机。 众人一连问了多家,最后在一个村民家里借到了电鱼机,阿贤、小罗等人一起来到村里的小河边电鱼。 阿贤穿上皮裤后,下到河里开始电鱼,没多大会,就电了半网兜。 岸上的人惊叫连连,让阿贤把电到的鱼倒出来,再多弄点。 于是,阿贤就将网兜递到岸上小罗旁边,可是因为一时大意,阿贤忘了关电机。 小罗去接网兜的时候,不慎碰到了网兜里的铁圈触电,扑通一声跌入河里。 阿贤顿时反应过来,立即关了电机,并和小迪等人将小罗救了上来。 见小罗双眼紧闭,面如黄纸,众人赶紧将他送到医院抢救。 尽管全力抢救,16日凌晨,小罗还是救治无效死 亡了。经鉴定,小罗是因电击而亡。 案发后,阿贤主动投案自首,后因过失致人死 亡罪被提起公诉。 2025年2月13日,阿贤、小迪等一众人和小罗的家属签订了谅解协议,众人共同赔偿小罗家属13.5万元。 那么,本案涉及到了哪些法律问题?阿贤会受到什么处罚? 1、阿贤、小罗等人电鱼是违法的。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案中,阿贤等人未经许可,私自使用电鱼机在河里电鱼,这种电鱼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属于非法捕捞行为。 2、小罗死亡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从事件的直接起因来看,阿贤在将带电网兜递给小罗时,因疏忽大意忘记关闭电机,这一疏忽行为直接导致了小罗触电。 阿贤作为电鱼行为的实施者和设备的操作者,对电鱼机的危险性有直接的掌控义务,他的疏忽是小罗触电的直接原因,因此阿贤在小罗死 在事件中负有主要责任。 然而,电鱼本身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小罗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电鱼行为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 在接网兜时,小罗没有充分注意到网兜带电的可能性,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疏忽。但相较于阿贤直接的疏忽操作,小罗的过错相对较小。 综合来看,小罗死 亡的主要责任在于阿贤,但小罗自身也需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 最后,小迪等人作为同行者,非但没有劝说、阻止小罗和阿贤的电鱼行为,反而积极响应,众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3、阿贤构成过失致人死 亡罪,应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 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阿贤应当知道其将带电网兜递给他人可能会造成他人触电死 亡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忘记关电机,以致造成小罗死 亡的严重后果,符合过失致人死 亡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阿贤在小罗触电后及时采取了施救措施,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在案发后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这些情节表明阿贤有悔罪表现。 在量刑时,这些情节会相应减轻对阿贤的处罚。 最终,一审认为阿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因其存在多种可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来源:,封面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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