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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参加工作。孩子大专毕业

​​      父母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参加工作。孩子大专毕业后想出国留学,支付抚养费一方是否仍需承担高额留学支出?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成年子女高额留学费用承担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判决孩子父亲李某无需承担相关费用。 李某(男)与刘某(女)曾是夫妻,两人于2003年6月生育一女小李。2019年9月,李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上,两人约定小李随刘某共同生活,李某自2019年10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截止时间为“直至孩子参加工作”。双方还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小李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以男女双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离婚后,李某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按期支付小李的抚养费,直至小李大专毕业。 2024年7月,已成年的小李决定前往国外留学,并收到了国外某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对于出国留学将产生的大额教育支出如何承担这一问题,刘某和李某未协商一致,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刘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李某应当承担女儿小李未来三年可能产生的留学及生活费用的一半,共计54万元。 李某辩称,小李目前21周岁且大专毕业,其已经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刘某执意让小李出国留学,其并不赞同,经济条件上也无力再承担高额留学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本案中,双方婚生女小李现已年满21周岁且大专毕业,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独立生活条件,超出了法定抚养义务的范围。尽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一人一半”的费用承担方式,但该条款适用应以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协商一致为前提。原告主张的留学费用属于非强制性教育支出,且涉及重大经济支出,考虑到被告已明确反对小李出国留学,因此其不应承担相关费用。 此外,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直至孩子参加工作”,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但是,“是否参加工作”主要由子女主观意愿决定,缺乏明确的客观标准,故对该条约定应理解为“直至子女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本案中,双方婚生女小李已年满21周岁且已大专毕业,应认定为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小李54万元留学费用的依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夫妻双方离婚后,常常会因子女教育费用等问题产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主要针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又进一步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意味着,对于已经完成高中学业且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当然,法律只要求父母承担必要的抚养义务,但若父母自愿支付子女接受大学、研究生教育或出国留学等产生的费用,法律亦不禁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方式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进行约定,例如可以约定抚养费的费用范围、支付方式和期限长短等内容。然而,相关约定并非毫无限制,对于超出基本教育范围的额外教育项目费用,例如出国留学、高价兴趣班、私立学校等,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父母的事先协商情况。 因此,为减少日后产生纠纷,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子女教育费用的范围、承担比例、支付方式以及额外教育项目费用的负担方式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对于可能产生的高额教育支出,最好事先协商并明确写入协议,避免仅仅简单约定为“教育费平摊”而引发争议。​​​​

评论列表

DAI
DAI 2
2025-10-23 20:04
要是判需支付那还得了,这个妈妈自己开个教培,然后就交她女儿。是不是他也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