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8岁男子去钓鱼,碰到高压线,全身被烧伤80%,因高压线放电,导致附近10

启娱说 2025-07-08 10:09:14

广西,28岁男子去钓鱼,碰到高压线,全身被烧伤80%,因高压线放电,导致附近10多个鱼塘出现死鱼2000多公斤。鱼塘主说不认识男子,他的鱼塘也不是经营性鱼塘。

据7月5日环球网报道。男子进入鱼塘钓鱼,甩竿时碰到高压线,全身被烧伤80%。

7月1日下午。28岁唐某去钓鱼。他在甩竿时碰到高压线,触电后倒地受伤。

和唐某一块的女子吓得大声求助。

之后,鱼塘塘主莫某赶到现场,把唐某送去医院。

事发当日,因高压电线放电导致附近10多个鱼塘陆续出现死鱼,而这些死鱼经初步统计,大约有2000多公斤。

事情发生后,莫某说了两件事。

第一件事,他不认识唐某。是他的朋友范某和唐某一起来钓鱼。

第二件事,他的鱼塘不是经营性鱼塘。就算有朋友来钓鱼,他会提醒朋友们不要到高压线下钓鱼。

但事发当日,唐某来钓鱼,他并不知情。

对此,有人认为,是高压线没有贴警示标志才导致的悲剧。

有人认为莫某倒霉,他不认识唐某,也不靠鱼塘盈利,可唐某却在他鱼塘出事,他不知道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让他赔偿,那他可真倒霉。

有人认为唐某未经允许自己来人家鱼塘钓鱼,属于偷,莫某没有责任。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附近十多家鱼塘损失的2000公斤鱼又该让谁负责?

虽然莫某在事发后说他的鱼塘不是经营性鱼塘,这话有可能是真的,也有可能是他为了避免麻烦撒谎。

总之,判断事情真相从不是听一个人反单方面说,要根据证据和事实来说话。

那么这件事可能有两种答案。

第一,假如莫某的鱼塘是经营性鱼塘,他该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假如莫某的鱼塘是经营型鱼塘,那么他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就应该对来鱼塘钓鱼的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莫某鱼塘是经营性鱼塘,在明知高压线有电的情况下,会在附近设置警示牌,杜绝人们走入高压线区域。确保人们人身安全。

如果他没有设置警示牌,就没有尽到该尽的注意义务,应该承担大部分侵权责任。

唐某作为一个有着多年垂钓经验的成年人。即便莫某没有设置警示牌,他也应该知道高压线附近危险。

所以,假如莫某是经营性鱼塘,唐某在此出事,莫某和唐某各自都要承担责任,莫某会承担的多一些。

第二,假如莫某鱼塘不是经营性鱼塘,他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莫某不是经营性鱼塘,他知道高压线下危险,自己和家人不会去,朋友来了,他也会提醒。

如果事情真如他所说,他和唐某并不认识,唐某是跟着他另外一个朋友范某来鱼塘钓鱼,那唐某就不该为此承担责任。

最多他出于人道主义,给唐某部分医药费,但这要建立在他完全自愿的前提下。

范某未经过莫某同意,就擅自叫唐某前来,也没有对唐某说明高压线利害关系,范某应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且有着多年钓鱼经验,理应对自己安全尽到保障防范义务。出事后,他自己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所以,如果莫某不是经营性鱼塘,如果莫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范某叫唐某来钓鱼,那么范某和唐某应该承担责任。

第三,附近十多家鱼塘损失的2000公斤鱼应该由谁赔偿?该如何赔偿?

这个要看事情最终调查结果。

谁的责任谁赔偿。赔偿时按照鱼当时的市场价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最终确定是谁的责任,那这些鱼的损失,就由侵权责任人承担。

至于鱼的价格,按市场价计算,每斤鱼多少钱,4000斤鱼就赔偿多少钱。

夏季是钓鱼季节,但也要注意安全,切莫因为钓鱼让自己陷入危险境地,那就得不偿失了。

作为鱼塘主人,不管自家鱼塘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都要在危险地方设置警示牌,这样做,除了能保护自己家人,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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