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石先生家搬迁,与邻居合建三层楼,按村里统一图纸交给邻居亲戚金老板建造,花费65万。房子快建好时,石先生发现自家比邻居家矮八九厘米,要求施工方处理遭拒,对方称是正常沉降。记者拍摄对比,村委会调解未果。
据了解,石先生遇上糟心事!村里搬迁,他和邻居合建一栋三层楼,邻居说自家亲戚金老板搞建筑,有资质,价格好商量,质量还有保障。石先生想着反正有村里统一图纸,就放心交给金老板,这楼建起来花了65万。
可眼瞅着房子快完工,石先生却怎么也笑不出来。他发现自家比邻居家矮了八九厘米,用尺子一量,三层楼高度差就这么明显,肉眼都能看出矮一截。农村盖房讲究多,这矮一截就像低人一等,石先生哪能接受!
他要求施工方把两边弄一样高,不管是重建还是修整,费用都得施工方承担。可金老板不认,说建造时一样高,是房子沉降,正常现象。
记者来拍了对比,附近邻居家阳台也有高低差,但没石先生家这么夸张。金老板还说西边重沉降多,村委会和司法所调解都没谈拢。
从石先生和金老板的合同关系来看,这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石先生把建房的任务交给金老板,支付了65万的报酬,金老板就应该按照村里统一图纸的要求,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
现在房屋出现了明显的高度差问题,这很可能意味着金老板没有按照约定完成工作成果。
如果经专业鉴定,高度差是由于施工过程中的失误、偷工减料等原因造成的,那么金老板就违反了《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
石先生有权要求金老板对房屋进行修整,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修整费用过高或者无法修整,石先生还可以要求金老板赔偿相应的损失,包括重新建房的费用、因房屋问题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等。
如果金老板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质量问题或者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这里不一定完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这种欺诈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是要承担更严重的赔偿责任的。
金老板称是正常沉降,这就需要他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那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法律面前,不能仅凭一方之言就判定责任归属,必须有确凿的证据。
不管这事是施工有问题,还是真如金老板所说是自然沉降,施工方都得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错。不能光靠一张嘴瞎咧咧,让石先生一家住得这么憋屈。
要是真有质量问题,那可得好好查查,给石先生一个公道,也让大家以后建房能少些这样的糟心事。
这事真让人摸不着头脑,到底是施工有问题,还是真自然沉降?不管怎样,施工方得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没错,不然就该承担责任,可别让石先生一家住得憋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