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女子,丈夫意外离世,她将价值15万的床板,扔在公共通道。15天后,保洁员当废品卖了25块钱。女子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将保洁员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7万,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我闯下大祸了!我该怎么办? 我该怎么办?” 收到法院的传票,53岁李香琴陷入深深的焦虑和不安中。 原来,月薪3500元的李香琴是一名保洁员。就在几个月前,她整理楼道卫生时,发现了一堆木板十几天,都没有人收进屋。她便以为是业主扔掉的垃圾,于是就搬到附近的一家废品站处理了,总共也就卖了25块钱。 可谁想,木板没卖几天。户主陈英发现木板不见,瞬间炸开了锅,声称那些是床板,价格非常昂贵,是她结婚时,公公选的上好木料订做的婚床,价值15万。 李香琴惊出一身冷汗。 李香琴第一时间联系废品站的老板,可对方已将木板转到废品中转站,这些床板早已不知去向。 陈英很是生气,要求李香琴以及所在的保洁公司共同赔偿15万,以及2万精神损失费。 陈英声称这些床板对她意义重大,那是她跟已故丈夫爱情的见证,两人风风雨雨相伴30年。丈夫意外离世,她不想触景生情。 之所以将床板放在楼道,是因为她拆掉清洗了一遍,准备抽空带回老家。可哪知,仅仅一天的时间,就不翼而飞。 如果真她所说,保洁员这样的做法确实有些不妥。 可李香琴却直呼委屈,她们公司有规定,见到楼道里的垃圾一律要清理干净,如果卫生没打扫好,遭到业主投诉,还会扣工资。 李香琴起初也以为,这些床板只是业主暂时放在那。可连着半个月过去,床板还是纹丝不动,她决定处理之前,还特意问了几个业主,她们均表示不知道是谁家扔的,而当时陈英又一直没在家。 李香琴这才将床板搬到废品站处理。 现如今,因为床板找不回来。陈英一纸诉状将李香琴以及她所在的保洁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照价赔偿15万,以及2万精神损失费。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陈英认为,保洁员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她的床板处理,不仅给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让她精神受到伤害,因此保洁员要为她的过错买单。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陈英看来,她的床板只是暂时放在通道,至始至终她都没有想过要扔掉,保洁员如果觉得碍眼,应该在征得她的同意下,才能处理这些床板。 而她连声招呼都不打,就将这么昂贵的床板搬到废品站,严重侵犯了她的权益。因此,要求保洁员赔偿合情合理。 可陈英不知道的是,在法律上对于是否构成侵权,还必须要同时满足这四个要素。 1、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2、侵权行为 3、 侵权结果 4、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的因果关系。 回到本案中来,保洁员并不知道床板价格如此昂贵,其次她以为是别人扔掉的废料,所以才会处理,这是她的工作职责,单从事件本身来说,保洁员并没有做错什么,因此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保洁公司认为,业主陈英需要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公共通道,不能随意占用,而她将床板晾晒在通道,也没有做任何提示,这才导致保洁员以为是遗弃物,他们的工作职责就是清理垃圾。 《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倘若业主需要临时占用,应该要先征得物业的同意,在自己的物品上做好标记,不做提示、放任不管、长期搁置,更会让别人误以为是丢弃的“无主物”。 其次,床板卖掉将近一个星期,陈英才发现,而此时床板已经运到垃圾中转站几天,这才导致木板找不回来。 所以,保洁公司认为,他们是正常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没有过错,不需要赔偿。 3、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认为,业主陈英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这么昂贵的床板放在楼道,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可她并没有在床板上做任何提示。 其次,公共空间不能放置私人物品,违反《消防法》第28条规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因此,陈英需要为自己的疏忽承担全部责任,保洁员清理楼道废弃物,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最终法院驳回陈英的请求,保洁员以及保洁公司都不需赔偿。 这样的结果业主能怨谁呢?就当是买一个教训吧!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厦门一女子,丈夫意外离世,她将价值15万的床板,扔在公共通道。15天后,保洁员当
运良说是非
2024-05-08 12:54:25
0
阅读:1759
阿皓
就是想捞一笔,能判多少得多少!
最多唱一宿
怎么不说妲己睡过的,怎么也得1亿5千万吧
鑫森淼焱垚
15万?不是一百五十万吗?
八千里路云和月
从消防安全考虑,保洁阿姨有权利处理逃生通道的一切杂物。
曾话爱一生
阴沉木床板,值老了钱!
李劲松
我看床板值15亿元……
W G H
傻子会把价值15万的东西放公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