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威武!”山东菏泽,70岁的大爷独自乘坐公交车出行,在下车时,公交车突然启动,导致大爷摔伤。大爷向公交公司索要赔偿被拒后,转身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让人拍手称快!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午夜时分,一阵剧痛袭来,徐大爷实在忍不住哼唧了起来,他万万没想到,自己只是出门坐了一趟公交车,却遭受了无妄之灾。 如今他除了要定期去医院接受X线片复查,等身体好一些,他还要去医院,做手术取出股骨内固定髓内钉。 人一旦上了年纪,就经受不起病疼的折磨,徐大爷自从在公交车上摔了一跤后,总感觉身体时不时就疼痛不已。想起事发时的那一幕,他至今仍心有余悸! 2021年12月23日大概下午2点,徐大爷有事要去公交中心站一趟,他像平常一样,选择了坐公交车绿色出行,他的目的地在终点站。 坐了大概半小时,徐大爷听到公交车内的语音播报:“终点站到了,请乘客带好行李物品,从后门下车!”徐大爷和其它乘客一样,等车停下来后,拿着自己的行李,准备排队下车。 可没想到,他们还没来得及下车,车辆竟然二次启动了。 徐大爷一个重心不稳,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当时就痛得直不起身来,倒在地上直叫唤:“哎哟,痛死我了,哎哟……。” 众人见状,也不知道徐大爷伤势如何,都不敢贸然相助。有人跑去跟公交车司机说明了情况,之后徐大爷被紧急送到了医院医治。 徐大爷经住院治疗33天后出院,总共花费医疗费63542元。 经鉴定,徐大爷的伤情,虽然不构成伤残等级,但他需要家人细心护理180天,同时还要定期复查,等时机成熟后,还得去医院做手术取出股骨内固定物髓内钉。 徐大爷认为,自己的摔伤是公交车导致的,这事他们必须得给自己一个说法。 在身体好一些后,他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了公交公司,向他们索要赔偿,没想到,公交公司一口回绝。 他们认为,老人摔伤是因为他自身存在疾病却单独一人出来乘车,才导致摔伤,这跟公交车没有任何关系。 徐大爷气得吹胡子瞪眼,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徐大爷及其家人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以及公交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徐大爷认为: 1、自己在听到公交车语音播报并停稳后,才准备起身下车,行为上并没有违反任何乘坐公交车规则,自身不存在过错。 2、虽然自己用的是敬老卡,但自打自己坐上公交车,就和公交车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公交车有义务把自己安全送达目的地。 根据《民法典》第81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3、自己的摔伤,是由于公交车司机在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突然二次启动造成的,因此,他们必须付全责,并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公交公司对此并不认可: 1、徐大爷年事已高,本身有糖尿病、高血压等老年疾病,独自乘坐公交车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而且车还没停稳,徐大爷就急着起身收拾行李,没有抓紧扶手,才导致摔跤。 他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有重大过错,公交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公交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了责任险,就算是公交公司存在过错,徐大爷也应该找保险公司索赔,而不是找自己要钱。 保险公司也觉得自己很冤枉,他们提出答辩: 1、徐大爷明知自己身上有多种老年基础病,却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单独乘坐公交车,且没有抓稳扶手,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在本次事故中,他自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2、因公交车所买险种为责任险,在本次事故中,保险公司只应承担不高于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自徐大爷乘坐公交车开始,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对徐大爷负有安保义务。且据公交车车内监控录像显示,徐大爷是在公交车最后报站,并车辆停止后,才起身准备下车,不存在过错。 其次,徐大爷虽然有基础病,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的身体已达到要监护人陪同才能乘坐公交车的程度。 且公交公司无法举证,徐大爷在车内摔倒系其自身健康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所致,因此公交公司的答辩法院不予采纳。 公交车在没有进行任何安全提醒的情况下,突然二次启动,超出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对徐大爷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在投保后,与保险公司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在合同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合同履行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徐大爷因事故而产生的全部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公交公司与保险公司,必须承担徐大爷的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书下达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大爷威武!”山东菏泽,70岁的大爷独自乘坐公交车出行,在下车时,公交车突然启动
运良说是非
2024-05-07 12:54:09
0
阅读: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