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被判刑
再盗窃,再被判刑
......
对于这名95后男子而言
这已是熟悉的“人生循环”
经历“四进宫”后
他并未浪子回头
出狱不到两年便重蹈覆辙
第五次因盗窃被送上法庭
前情提要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桐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被桐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被桐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于2023年5月被桐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初,被告人胡某某窜到桐梓某奶茶店,盗走店内用于装修的两圈电缆线。同月某日,被告人胡某某再次到该奶茶店,盗走店内的两圈电缆线。被盗的四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93.32元。案发后,胡某某的父亲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5年10月某日,被告人胡某某窜到桐梓县某镇社区废品回收站,将回收站内的三袋剥皮铜芯电线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称量被盗纯铜芯电线净重31.5kg。经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79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被盗物品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徐某某。
裁判结果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桐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