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河南省公布修订后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对2013年9月6日河南省公布的《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的全面修订,旨在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对外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办法》共32条,明确了地名管理的范围、原则、程序和要求。
《办法》明确,地名管理应遵循维护国家主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历史文化等原则。地名命名需符合地理特征、使用规范汉字、避免生僻字,并禁止以人名、外国地名、企业名称等作专名。例如,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重名或同音;省内乡镇、街道及自然村名称也需保持唯一性。
对于命名更程序,《办法》规定不同类别地名需由对应层级政府或部门审批。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需由县级或市级政府逐级上报,而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则由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或更名。
新规强调对历史文化的保护,要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进行普查,建立地名保护名录并公布。名录内地名原则上不得更名,确需更名的需预先制定保护措施。此外,古城、古县、古镇、古村落等文化遗产将被优先保护,并探索通过设立标志、活化使用等方式弘扬地名文化。
《办法》还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地名文化保护,支持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推动地名文化进校园、进社区,增强公众认知。
针对违规行为,《办法》明确了处罚措施。擅自设置、拆除或损毁地名标志的,责任人员将面临1000元至5000元罚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责。同时,新规要求标准地名在交通标志、公文证件、新闻媒体等场景中规范使用,并推动地名信息数字化建设,确保数据安全共享。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民政部门牵头编制地名方案,确保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乡镇、街道办协助属地管理,形成上下联动的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