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区公布的一则公务员处分公告引发关注:当地一名公务员因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最终被单位依法辞退。消息一出,不少人疑惑:公务员旷工多久会被辞退?单位这样的处理方式合法吗?普通劳动者和公务员的 “旷工规定” 又有啥区别?今天咱们就用通俗的语言,把这些问题讲清楚。

先从这次的案例说起。公告里提到,这名公务员既没有提前向单位请假,也没有说明旷工原因,从某天起就一直没来上班,直到单位多次联系仍无回应,最终统计下来,连续旷工的工作日已经超过了 15 天。随后单位按照流程,出具了辞退决定。很多人第一反应是 “15 天就辞退,会不会太严了?” 但实际上,这个处理并不是单位 “随心所欲”,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咱们先解决第一个核心问题:公务员旷工多久,会触发 “辞退” 这个结果?这里要提到两部关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这里有两个关键词要划重点:一是 “无正当理由”,如果是因为突发疾病、家里有重大变故等合理原因,且事后及时补假并提供证明,不算 “无正当理由”;二是 “工作日”,不是自然日,也就是说周末、法定节假日(比如春节、国庆)是不算在 “15 天” 里的。

举个例子:如果一名公务员从周一开始没来上班,中间经历了两个周末(4 天),那么到下下周五时,实际旷工的工作日刚好是 15 天,这时候就达到了 “辞退标准”;但如果中间有国庆 7 天假期,那假期期间不算工作日,需要再往后算,直到累计满 15 个工作日才算。所以不是 “连续 15 天没上班” 就会被辞,得看 “工作日” 的数量。
再来说第二个关键问题:单位按 “连续旷工 15 天” 辞退公务员,到底合不合法?答案是 “合法,但有前提”—— 必须同时满足 “天数达标” 和 “程序合规” 两个条件。首先是 “天数达标”,也就是前面说的,确实是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满 15 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满 30 个工作日,这是法律规定的 “硬指标”,少一天都不行。其次是 “程序合规”,单位不能发现旷工后直接 “一句话辞退”,得走正规流程:比如先通过电话、短信、书面通知等方式联系公务员,核实旷工原因;如果联系不上,要在单位内部公示旷工情况;之后还要听取公务员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能联系上的话);最后才能按照权限上报审批,出具正式的《辞退通知书》。如果单位跳过这些流程,比如没联系、没公示、没给申辩机会,直接辞退,那就算天数达标,处理也是不合法的,公务员可以通过申诉维权。

这次被辞退的公务员,公告里明确提到单位 “多次联系无果”“履行了公示和审批程序”,所以从程序上看是合规的,辞退决定合法有效。
可能有人会问:普通企业员工旷工,也是 15 天辞退吗?这里要区分开 —— 公务员和普通劳动者的 “旷工规定” 不一样。普通劳动者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里没有明确规定 “旷工多少天必须辞退”,而是把这个权利交给了企业,由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里约定(比如有的企业规定 “连续旷工 3 天辞退”,有的规定 “累计旷工 5 天辞退”)。但企业的规定也不能太离谱,比如 “旷工 1 天就辞退”,可能会被认定为 “不合理”,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推翻。而公务员因为岗位涉及公共服务、国家公信力,所以法律直接明确了 “15 天 / 30 天” 的标准,没有 “单位自行约定” 的空间,更体现了对公务员纪律性的严格要求。
为啥公务员的旷工规定这么严?其实很好理解:公务员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公共事务的运转,比如政务大厅的窗口人员旷工,会影响群众办事;执法岗位人员旷工,可能会耽误案件处理;基层公务员旷工,会影响政策落地。如果允许公务员随意旷工,不仅会降低行政效率,还会损害公众利益,所以必须用明确的法律规定划红线。

最后还要提醒两点:对公务员来说,不管是有事请假,还是遇到突发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和单位沟通,按流程履行请假手续,不要抱有 “旷工几天没关系” 的侥幸心理,毕竟 15 个工作日的红线就在那里;对单位来说,处理旷工公务员时,既要核对天数,也要走全程序,确保每一步都合法合规,这样才能避免后续的纠纷。
总的来说,“公务员连续旷工 15 天被辞退” 不是 “小题大做”,而是法律明确、程序合规的处理方式。这既体现了对公务员队伍纪律性的严格要求,也给所有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既然选择了为公众服务,就必须遵守岗位纪律,守住职业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