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缘起股权:一份协议引发八年拉锯战
法治社会的核心底色,是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与前后一致,“同案同判”既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当事人对正义的根本期待。然而,当事人于某等人卷入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却在八年多的时间里历经三次终审判决,出现了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使得纠纷解决过程漫长而曲折。案件的起点是2017年7月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双方为于某、王某敏与王某和、孙某珍,核心交易标的是海某粮油公司100%股权,争议焦点则集中在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资产归属——长岭县马莲海某牧场名下130公顷水田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围墙内25万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依据法律常识,股权转让与公司资产转让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股东转让股权仅改变公司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权,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名下资产权属不应因此变动,这是《公司法》确立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核心,也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前提。于某等人始终认为,协议初衷是股权流转,未涉及公司核心资产转让,争议应围绕股权交易履行展开。
2020年,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7民终594号判决,将涉案两项资产的承包经营权均判归长岭县马莲海某牧场所有,符合股权转让宗旨和法律原则。但对方当事人王某和、孙某珍未接受该结果,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民再122号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分别就涉案资产提起了两次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院认为”仅为判决理由阐述,不能作为另案证据,而王某和、孙某珍将涉案资产拆分两次诉讼,导致了后续针对不同资产分别作出判决的情况。
二、同案异判:三份判决两种结果的司法迷思
2022年,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吉民终1029号判决,在认定上与594号判决存在不同。该判决支持了王某和、孙某珍关于“善意取得”的主张,将130公顷水田地承包经营权判归二人。对此,于某等人认为,该认定与《公司法》中公司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的原则存在差异,主张其损害了海某牧场的法人财产权,并当即提出了异议。
2024年,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第二部分资产作出(2024)吉民终951号判决,其认定思路则回归了594号判决的路径,认为王某和、孙某珍“不构成”善意取得,驳回了其对25万平方米资产的诉求,维持了公司资产归属的认定。三份终审判决基于同一协议、同一法律关系,在涉案资产的归属问题上,分别作出了归公司所有与归个人所有两种不同的认定,相关当事人对此表达了关切。
当于某等人就不同判决间的认定差异向松原法院张某雷法官提出疑问时,得到“判决结果都对”的答复,这令于某等人感到困惑与难以接受。值得注意的是,951号判决在第13-17页明确,《股权转让协议》核心是股权转让,“资产归属”约定不能脱离该宗旨,股东转让股权不导致公司资产权属变动。这一逻辑得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2025)吉民申191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王某和、孙某珍的再审申请,重申股东无权处分公司资产。该裁定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与(2022)吉民终1029号判决中关于资产归属的认定存在不同。
三、错判之疑:1029号判决的多重法律争议
于某等人认为,1029号判决在核心法律认定上存在重大分歧。其指出,判决将公司核心资产判归股东个人,与《公司法》确立的公司与股东财产独立原则不符。同时,判决以2009年土地未完全开发时的价格,对比2017年成熟水田市场价格并认定为“合理对价”,与《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应参考转让时市场价格的规定存在差异。
此外,于某等人对该判决中关于资产价值认定及价格计算标准的一致性提出了异议。他们指出,判决中对公司资产价值的认定,与当事人提供的权威评估机构出具的1420万元评估结果存在巨大差异;同时,在水田地承包价格认定上,当事人质疑判决中使用的计算标准存在不一致之处。同时,于某等人认为,该判决关于海某牧场主体资格演变、企业状态以及涉案土地性质的认定,与他们的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不符。而951号判决在这些问题上的认定则与1029号判决有所不同。
维权过程中,于某等人取得了两份权威评估报告,北京某都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某安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显示,2023年涉案两家企业资产合计4492万元。于某等人将此与20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格对比,认为这进一步印证了他们对1029号判决中“合理对价”认定依据不足的看法,但相关意见未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
四、维权之路:坚守正义的漫长等待
自2022年起,于某等人就相关判决多次向松原中院申请再审未果,后曾赴京反映情况。2025年,经松原市相关方面接待并召开听证会后,案件复查一度启动,但后续沟通与进展不明。当事人指出,本案涉及股权与资产法律关系认定,多份判决差异致其多年维权。
于某等人表示,已收集多份法律文书与评估报告等证据,用以说明案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的争议。他们希望借助社会关注推动案件依法审查,期待通过法定程序使纠纷获得公正解决,以维护司法公信力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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