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劳动纠纷实务中,部分企业为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竟动起 “恶意注销工商登记” 的歪脑筋。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入库案例明确传递出司法态度:即便公司 “消失”,工伤责任也跑不掉,清算义务人终将难逃追责。今天结合最高法院典型案例与法律规定,深度解析这一劳动者维权关键问题。
一、核心案例:工伤刚认定,公司就 “跑路”案情回顾2022 年 3 月,张某入职 A 建材公司担任货车司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同年 10 月,张某在运输货物途中因避让行人发生车祸,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
就在张某准备申请工伤待遇时,却发现 A 公司已于 2023 年 1 月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经查,A 公司股东李某、王某在明知张某工伤未处理的情况下,未依法成立清算组,仅以 “债权债务已结清” 的虚假承诺骗取注销登记,公司资产被二人私下分配。
2023 年 3 月,张某以李某、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共计 18.6 万元。法院最终判决二股东连带赔偿全部工伤待遇。
裁判核心观点法院审理认为,A 公司在工伤事故未处理完毕时注销,属于典型的 “恶意注销”。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履行依法清算义务,反而通过虚假承诺注销公司、分配资产,主观上具有逃避工伤责任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张某债权无法实现,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法律拆解:三个关键问题厘清责任边界结合《公司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法司法解释,针对此类纠纷的核心法律问题逐一解析:
1. 公司注销后,工伤认定还能做吗?答案:能!工伤认定不受公司注销影响
工伤认定的核心是 “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以劳动者受伤时的用工主体为责任主体,即便用人单位后续注销,只要受伤事实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仍可正常认定工伤。
正如宿迁市宿城区的案例所示,徐女士因工受伤后,眼镜公司恶意注销,但人社局仍依法作出工伤认定,检察机关更支持其向股东追责,最终获赔 10 万元。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不会因用人单位注销而拒绝工伤认定申请。
2. 如何认定 “恶意注销”?这 3 类行为是关键司法实践中,“恶意注销” 并非单纯指注销行为本身,而是结合注销程序、主观目的综合判断,常见情形包括:
未依法清算:未成立清算组、未编制资产负债表,直接办理注销(如本案中 A 公司股东的操作);
隐瞒债务:明知存在工伤未处理、未缴纳社保等债务,却在注销申请中谎称 “债权债务结清”;
私分资产:清算时未优先清偿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反而将公司资产分配给股东。
只要存在以上一种或多种行为,即可认定为 “恶意注销”,股东需承担相应责任。
3. 责任该由谁担?清算义务人一个都跑不掉公司注销后,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需根据注销情形确定,核心责任方是清算义务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法定清算义务人;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为清算义务人;
实际控制人:即便不是股东,若主导恶意注销,也需担责。
法律依据直击《公司法》第 189 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20 条: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 43 条:用人单位解散的,应在清算时优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法公报案例《邹汉英诉孙立根工伤赔偿案》早已明确这一规则:公司清算时明知职工工伤未处理却遗漏,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因重大过失需连带赔偿 3.4 万余元。从 2009 年到 2025 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裁判标准从未松动。
三、同类典型案例:司法实践早已形成共识除核心案例外,近年多起判例均体现 “恶意注销必追责” 的司法态度:
案例 1:劳务派遣公司注销,股东与用工单位连带担责周某被甲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乙工地工作,因工致残八级。甲公司注销时未通知周某申报债权,股东张某、曾某私分资产。法院判决:甲公司股东未依法清算,乙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二者连带赔偿周某 8.2 万余元。
案例 2:注销后被撤销登记,公司与股东双重追责宿迁徐女士工伤后,眼镜公司股东恶意注销。检察机关介入后,市场监管部门撤销注销登记、恢复公司主体资格,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股东最终赔偿 10 万元。
四、风险警示:不同主体该如何应对?1. 企业主 / 股东:这些 “红线” 绝对不能碰注销前必须清债:清算时需优先支付工资、社保、工伤待遇,切勿遗漏已知债权;
假承诺必追责:注销申请中的 “债权债务结清” 承诺具有法律效力,隐瞒债务可能面临罚款、失信惩戒;
股权代持不免责:即便只是 “名义股东”,若未履行清算义务,仍可能承担责任。
2. 劳动者:公司注销后,维权三步走第一,固定基础证据: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证明劳动关系与工伤事实);
第二,查明注销信息:到市场监管局调取公司注销档案,重点看清算报告、股东承诺(锁定清算义务人);
第三,及时起诉追责:以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全部待遇。
3. HR:公司注销前,务必完成这两项工作第一,排查职工权益:注销前梳理是否存在未处理的工伤、未支付的工资、未缴的社保;
第二,履行通知义务:对已知工伤职工,必须书面通知其申报债权,留存通知记录。
五、结语:“注销” 不是避风港,责任终将有归属最高法的入库案例与司法实践反复证明:公司可以注销,但法律责任不会随之 “清零”。对企业而言,依法清算、诚信经营才是正道;对劳动者而言,即便用人单位 “消失”,只要保留关键证据,找准追责对象,合法权益仍能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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