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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丽娜律师:隐形加班不容忽视 微信工作也可索要加班费

在数字化办公日益普及的今天,许多劳动者常在休息时间通过微信等工具处理工作,这是否属于加班?近期,武汉法院对多起“隐形加班

在数字化办公日益普及的今天,许多劳动者常在休息时间通过微信等工具处理工作,这是否属于加班?近期,武汉法院对多起“隐形加班”案件作出判决,明确认定休息时间通过社交媒体付出实质性劳动应当视作加班,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报酬。对于此种行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谷丽娜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裁判规则,整理了隐形加班认定与维权指南,供广大劳动者参考。

休息时间付出实质性劳动即构成加班

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加班的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在标准工作时间外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微信等工作沟通记录若能证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处理了具体工作任务,例如回复工作指令、汇报进度或发送现场照片,即属于加班行为。用人单位不能以未履行加班审批程序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明加班事实的有效材料

即使没有打卡记录,法院也可根据工作内容、频率和时长酌定加班费用

用人单位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安排工作,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的责任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与证据保存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三倍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两倍报酬。以2025年国庆假期为例,10月1日至3日及中秋节(10月6日)为法定休假日,加班需支付三倍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为休息日调休,加班应支付两倍工资或安排补休。

劳动者应注意保存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工作安排通知等电子证据

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不得以补休替代三倍工资支付义务

协商或诉讼过程中,完整的工作记录是主张加班费的重要依据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应当及时整理和保存相关工作证据,用人单位亦应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切实保障员工休息权。只有明确法律边界,才能有效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