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加班240小时劳累受伤,8万元医疗费谁担责?法院:连带赔偿
开篇“‘你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工伤找他们赔!’‘用工单位安排的加班,责任该他们负!’江苏的王师傅躺在病床上,听着某电子厂
开篇“‘你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工伤找他们赔!’‘用工单位安排的加班,责任该他们负!’江苏的王师傅躺在病床上,听着某电子厂和某劳务派遣公司互相推诿,心凉了半截。他作为派遣工被派到电子厂打工,连续 3 个月每月加班超 80 小时,在深夜赶工时常被机器砸伤,花去医疗费 8 万多元,可两家单位都把责任推给对方。
王师傅想不通:自己是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却受电子厂管理、被安排超时加班,受伤到底该谁负责?如今劳务派遣模式越来越普遍,不少劳动者遭遇工伤后都陷入‘两不管’的困境。到底超时加班受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要不要连带赔偿?人社部公布的典型案例,给出了法律的明确答案。”
案例还原2023 年 1 月:王师傅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电子厂从事组装工作,合同约定 “月工资 2280 元 + 加班费”,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电子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注明 “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派遣公司承担社保义务”。2023 年 2 月 - 4 月:电子厂因订单激增,要求王师傅每日加班 4 小时、周末全勤,月均加班 86 小时,远超法定 36 小时上限,且未履行协商程序。王师傅多次向电子厂提出加班超时,被以 “不加班就退回派遣公司” 威胁。2023 年 4 月 15 日:王师傅在深夜加班组装零件时,因疲劳操作被机器砸伤右手,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需医疗费 8.2 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4.3 万元,共计 12.5 万元。2023 年 5 月:王师傅申请工伤认定后,要求两单位赔偿,电子厂称 “已将社保费用给派遣公司,应由其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则以 “加班是用工单位安排,责任不在我方” 为由拒绝。2023 年 6 月:王师傅申请劳动仲裁,提交考勤记录(显示月加班 86 小时)、电子厂加班通知、工伤鉴定书等证据。仲裁委裁决两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支付 12.5 万元。2023 年 8 月:两单位不服起诉,法院审理后维持仲裁结果,明确 “电子厂安排违法加班是工伤诱因,派遣公司未履行监管义务,均需担责”。争议拆解争议焦点:被派遣劳动者因用工单位安排的超时加班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电子厂(用工单位)主张:已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 “社保由派遣公司负责”,且王师傅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工伤赔偿应由派遣公司承担,与用工单位无关。劳务派遣公司主张:加班是电子厂单方面安排的,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且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不应承担额外赔偿责任。王师傅主张:电子厂违法安排超时加班直接导致工伤,劳务派遣公司未制止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两单位均存在过错,应连带赔偿。法律解读:连带责任法定,两单位休想 “甩锅”,核心条款拆解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用工单位安排超时加班致工伤,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键法律逻辑与条款如下:
1. 《劳动合同法》第 92 条: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 “硬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92 条明确:“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条款直接划定责任边界 —— 本案中,电子厂作为用工单位,违法安排王师傅每月加班 86 小时,违反《劳动法》第 41 条的加班时长限制,且以 “退回派遣公司” 威胁强迫加班,属于 “因用工单位过错造成劳动者损害” 的情形。即便劳务派遣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也不能免除连带责任,劳动者可要求两单位中的任意一方全额赔偿。正如人社部在案例解读中强调的:“连带责任的立法目的就是防止两单位互相推诿,为劳动者提供双重保障。”
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用工单位违法的 “连带后果”《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35 条进一步细化:“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电子厂的行为不仅违反加班规定,还违反了劳务派遣中 “用工单位应提供合法劳动条件” 的义务。而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监督用工单位合规性的责任,其明知电子厂存在超时加班却未制止,属于 “未履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无论两单位内部如何约定责任划分,对劳动者而言,两者都必须共同担责。
3. 《工伤保险条例》:超时加班不影响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工伤认定的核心是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三要素,超时加班并不排除工伤认定。本案中,王师傅虽在超时加班时受伤,但仍属于 “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且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 16 条规定的 “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 等排除情形,故工伤认定合法有效。电子厂以 “加班违法” 为由否认工伤,缺乏法律依据。
4. 司法实践关键规则:连带责任的 “不可分割性”结合华律网梳理的劳动争议连带责任规则,劳务派遣中的连带责任属于 “法定连带责任”,劳动者有权选择向任一单位主张全部赔偿。本案中,王师傅可要求电子厂全额支付 12.5 万元,也可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支付方事后可依据两单位的内部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但不得对抗劳动者的赔偿请求。
实操建议▶ 给被派遣劳动者:
固定 “双重责任证据”:保存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单位的加班通知、考勤记录(证明超时加班)、工伤现场照片及鉴定书,同时留存两单位互相推诿的沟通记录(如录音、聊天截图),明确责任主体。工伤认定 “同步追责”: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将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均列为责任方,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说明 “用工单位安排超时加班” 的关键事实,避免遗漏责任主体。维权 “靶向发力”:仲裁或诉讼时,明确主张 “两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任意一方支付全部赔偿;若一方无力赔偿,可要求另一方全额支付,最大限度保障权益。▶ 给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杜绝 “违法指挥”:不得安排被派遣劳动者超时加班,若确需加班,需履行协商程序且不超法定上限;同时需向劳务派遣公司如实告知用工情况,接受其监督。劳务派遣单位:履行 “监督义务”:定期核查用工单位的劳动条件,发现超时加班、强迫劳动等违法行为时,应立即要求整改,必要时可撤回被派遣劳动者,避免因 “监管失职” 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协议 “不能对抗劳动者”:两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的责任划分(如 “工伤由某方单独承担”)仅对内部有效,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在协议中明确 “用工单位违法导致的赔偿由其最终承担”,便于事后追偿。结尾“记住:劳务派遣不是‘免责盾牌’,用工单位安排违法加班致工伤,和派遣公司一个都跑不了!《劳动合同法》的连带责任条款,就是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双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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