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中国作为战胜国有权对日本采取军事占领或打击行动,且无需安理会批准。这里的“敌国条款”,主要指《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的规定。
其中:第107条明确规定:“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该条款被视为“敌国条款”的核心,其初衷是允许二战战胜国对轴心国(包括日本)采取单方面军事行动,而无需安理会授权。第53条及第77条亦提及“敌国”概念,赋予战胜国在特定条件下采取执行行动的权力。
该“敌国条款”诞生于二战结束初期,其目的是为防止包括日本、德国等法西斯势力复活,确保战后秩序稳定。当时,日本、德国等战败国被置于国际社会监督之下,同盟国被赋予临时管理权。该条款直到如今仍是有效的,这就是为日本等战败国“量身定做”的。
作为战败国的日本于1956年加入联合国,虽然享有《宪章》规定的平等主权。但根据《宪章》上述规定,作为战败的下等小国日本胆敢再次使用“再次侵略”或以武力相威胁(如高市早苗将武力介入台海的言论行为),那么、中国有权对日本实施军事行动。
另外,《旧金山和约》也对日本的行为作出了约束和限制,日本必须履行战败国的义务,日本必须成为一条温顺的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