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起备受关注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落下帷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全面支持了申请人詹先生的主要仲裁请求,裁定被申请人甲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工资差额。这一令人欣慰的结果,离不开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苏慧律师精湛的专业素养与卓越的案件策略调整能力。



案件开局:不利局面下的多重挑战
本案伊始,局势对劳动者一方而言并非乐观。被申请人甲公司提出了多项强有力的抗辩理由:坚称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以期规避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定义务;主张申请人存在严重违纪行为(闯红灯、造成经济损失),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质疑申请人年休假请求的时效性与适用性。这些抗辩点如若成立,申请人的请求将面临全部被驳回的风险。
策略精析:锁定关键法律定性,破解程序漏洞
面对复杂的案情与不利的初步局面,苏慧律师并未拘泥于常规的应对思路。她通过对案件材料的深度梳理与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敏锐地发现了对方论证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与法律适用上的瑕疵。
首先,苏慧律师精准锁定劳动关系性质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她指出,双方签订的是明确的《劳动合同》,且约定了标准工时制度与固定的月薪,完全符合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被申请人单方面出具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试图将工作定性为非全日制,但无法对抗双方书面合同的核心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这一关键定性,为后续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等一系列权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在解雇合法性问题上,苏慧律师采取了“釜底抽薪”式的论证策略。她并未纠缠于申请人是否存在“闯红灯”等行为本身,而是将矛头直指用人单位据以解雇的规章制度本身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苏慧律师当庭指出,被申请人所依据的《驾驶员奖惩制度》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均未能提供经过民主程序的证据,属于程序瑕疵,依法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同时,对于所谓“千元经济损失”,对方仅提供了单方制作的明细表,缺乏有效证据支撑。此策略一举击穿了用人单位解雇行为的合法性基础。
胜诉落槌:仲裁委全面支持劳动者诉求
最终,仲裁委完全采纳了苏慧律师的法律意见,认定双方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并指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制度未经民主程序,不能作为合法依据,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同时,对于年休假时效及工资差额的计算,仲裁委也均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詹某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更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苏慧律师通过洞察案件细节,灵活调整诉讼策略,从看似坚固的对方防线中找到了制胜突破口,展现了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在劳动法领域深厚的实务功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坚定决心。